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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会计法规辅导:开业税务登记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0-15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时间及核发的证件
  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⑸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⑵住所、经营地点;⑶登记类型;⑷核算方式;⑸生产经营方式;⑹生产经营范围;⑺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⑻生产经营期限;⑼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其他资料、证件。
  ⑾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5、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有: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8、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帐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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