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7
华东公司(卖方)与香港中宁公司(买方)于2005年5月4日签订了一份牛仔布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按信用证要求装运。5月19日,中宁公司向华东公司传真告之环亚货运公司海运部地址、电话、传真号和联系人等。华东公司遂将本公司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传真给环亚货运,后环亚货运出具进仓单,通知华东公司将上述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至指定仓库。华东公司交货后,环亚货运以华东公司名义办理了货物装箱、商检、报关等事宜。
华东公司确认提单内容后取得了四套泛洋船务公司签发的上海至吉大港的全程提单。该提单由泛洋船务以提单抬头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加注了签单人泛洋船务及卸货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环亚货运向实际承运人伟航船务公司订舱后,均向泛洋船务汇报船名、开航日期、提单号等情况。货物运至香港后,被泛洋船务凭伟航船务公司提单提取。6月15日,环亚货运收取泛洋船务通过银行转账所支付的一程运费。之后,华东公司曾用泛洋船务提单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以“客检证会签”系伪造为由而退单(后经努力,四套提单中的一套结汇成功)。华东公司即要求环亚货运通知承运人泛洋船务扣货并将货物退运回上海,但四套提单下的货物及泛洋船务均已下落不明。华东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环亚货运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经查,香港商业登记署没有中宁公司和泛洋船务的登记资料。
案例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东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不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从现有证据分析,涉案货物灭失可能系贸易买方欺诈所致,华东公司不能证明环亚货运明知或参与欺诈,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环亚货运为涉案货物全面、正确地代办了报关、报验、装船等货代事宜,其行为与货物灭失没有因果关系。故华东公司主张环亚货运代理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华东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
首先,本案所涉货物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出口,在贸易合同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是贸易合同买方的义务,华东公司作为卖方没有义务委托他人订舱出运货物。
其次,货运代理人的业务包括向承运人订舱、与货主和承运人交接货物、装箱、报关、报验、仓储等等。这些事项属于双方自由约定的合同义务,可以由当事人在货运代理合同中选择若干作为委托内容,而不是货代必须全部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货代公司代办了部分事宜就推断出其必然代办包括订舱在内的全部货代业务;华东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没有货运代理的书面协议,环亚货运向实际承运人订的舱位是从上海至香港的运输,也不符合华东公司上海至吉大港的所谓订舱要求。从现有证据分析,环亚货运的行为仅表明其以华东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货物的装箱、商检、报关等事宜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两者之间仅存在这些特定事项方面的货运代理关系。
第三,在货物出运前,买方传真告知了华东公司装货港联系的承运商是谁,表明买方此时已经选择了承运人。此外,泛洋船务已向环亚货运支付一程海运费的事实,也可佐证环亚货运系买方选择的承运人泛洋船务的装货港代理人。
综上所述,从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分析,环亚货运的法律地位应是承运人泛洋船务的装货港代理人,托运人华东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并不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华东公司基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要求环亚货运承担代理不当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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