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能够弓I 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1 )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3 )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1 )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3 )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
(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
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五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和产生根据
代理根据其产生根据有如下分类:
(1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等即为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义务之履行)
(1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2)亲自代理的义务;
(3 )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忠实地报告,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
(4 )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来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代理权的限制:
(1 )自己代理之禁止。自己代理系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之禁止。双方代理系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3 )代理人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之禁止。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或末处理代理义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诈害行为是指代理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入利益的行为。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1 )团委托书授权不明发生的连带责任。
(2)因滥用代理权发生的连带责任。
(3 )因无权代理发生的连带责任。
(4 )因代理事项违法发生的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