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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提纲四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6
1.无权代理的特征
  (1 )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行为人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 )无权代理生效。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行为中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成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追认包括:①事实的追认。②拟制的追认。
  即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于第三人已行使催告权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律对被代理人的沉默,视为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经代理人追认后,自始具有与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效力,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无权代理无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无效性溯及于代理行为成立之时。基于无权代理发生的法律行为,按关于无效代理行为的规则
  处理。
  3.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第六章物权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 )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 )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1.无权代理的特征

  (1 )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行为人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 )无权代理生效。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行为中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成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追认包括:①事实的追认。②拟制的追认。

  即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于第三人已行使催告权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律对被代理人的沉默,视为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经代理人追认后,自始具有与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效力,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无权代理无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无效性溯及于代理行为成立之时。基于无权代理发生的法律行为,按关于无效代理行为的规则

  处理。

  3.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第六章物权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 )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 )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 )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 )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 )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 )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分。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 )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 )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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