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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三)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6
票据权利消失的主要情形有
  正确付款 清偿追索  票据时效届满  保全手续欠缺  除权判决  善意取得
  注意: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更改的效力
  1变更不可更改事项的效力   变更本身无效票据也无效
  2变更可更改事项的效力   被变更之处失效,该项的记载事项有效
  挂失止付的局限性
  1挂失止付只能防止冒领票据金额,不能使票据失效和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
  2挂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
  3挂失止付不意味着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4挂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间很短(12日)
  挂失止付人应为失票人,失票人有四种
  票据权利人 委任取款人 出票人和背书人 有待于称为票据权利人的持票人
  挂失止付的效力
  1挂失止付的独立效力
  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为12日
  挂失票据尚未支付的,付款人应予以挂失
  挂失止付期间付款人应停止支付
  2挂失止付的连续效力
  因公示催告程序或确认票权之诉,人民法院发出止付通知书的,具有连续挂失止付期间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适用于背书票据被盗、遗失或消灭等三种情形
  公示催告的意义
  暂停止付,防止善意取得,查明厉害关系人,恢复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
  票据丧失  所失票据为可背书转让票据  不知票据为何人持有
  公示催告申请期间
  一般应在票据丧失后即时或在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内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效力主要有
  停止止付,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转让无效,厉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终结
  1因申请权利而终结
  2因申请撤回而终结
  3因期限届满而终结
  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项规则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间接恶意抗辩 (效力: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无价抗辩(效力: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票据权利不得由于前手)
  知情抗辩(效力:知情持票人因知情而继受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
  第一次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
  1仅限于第一次追索权
  2仅限于向出票人、承兑人等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
  3不限于直接前手
  4时效期间为6个月,起算日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
  1仅限于再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3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1主体要件 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偿还义务人,应为因出票而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兑而获得利益的承兑人
  2原因要件   符合法定的票据利益丧失原因  偿还义务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获得利益
  空白票据虽然方便了商务交易,但也存在着重大问题
  容易发生票据纠纷    容易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过程不能完整显示
  空白票据的要件
  以空白为要件  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  应交付票据  应附有空白填充权
  填充权滥用时,其效力主要有三项内容
  可以对抗滥用填充权人 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
  空白票据的效力
  1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  转让空白票据同时具有两项转让效力:空白票据的票据权利转让和填充权转让。
  2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效力  未填充完备前,空白票据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填充完备后,不但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具有追溯力,视同自票据发行时已记载完备的票据。
  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文句        “汇票”
  支付文句    必须记载无条件付款的委托
  票据金额        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金额不可更改,否则无效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自然人本名  法人法人单位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无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外币支付文句
  汇票金额记载为外币,但未记载外币支付文句,则在其支付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在出票人以外币记载汇票金额,且明确约定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时,则应从其约定
  3代理付款人(仅为结算关系义务,并非票据上义务)
  汇票出票时,出票人可以记载代理付款人,由代理付款人代替付款人进行付款
  汇票出票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汇票出票行为的完成,对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所发生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即一定金额的支付请求权,从而使收款人称为票据权利人
  而从收款人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也当然享有与前述的收款人同样的权利
  背书转让的特征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欠缺,背书无效)
  背书人 被背书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 (如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背书的不得记载事项(如发生该记载,背书行为无效)
  部分背书记载  分别背书记载
  背书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
  权利转移效力  资格授予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
  承兑的一般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  完全承兑原则  单纯承兑原则(不得附条件)
  提示承兑的时间
  1一般提示承兑时间(出票时付款日期已确定)
  包括: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应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特别提示承兑(出票时付款日期不能确定)
  包括: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提示承兑
  承兑的记载事项
  1承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文句  承兑人签章)
  2承兑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视为载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三日进行承兑
  3承兑的不得记载事项(附条件记载事项)
  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条件,则该承兑行为无效
  保证的特征
  票据保证具有单方性  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  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
  保证的记载事项
  1决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  保证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和地址(未记载的,依保证人签章而推定其名称及住所)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的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附条件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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