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
1仅限于第一次追索权
2仅限于向出票人、承兑人等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
3不限于直接前手
4时效期间为6个月,起算日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
1仅限于再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3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1主体要件 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偿还义务人,应为因出票而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兑而获得利益的承兑人
2原因要件 符合法定的票据利益丧失原因 偿还义务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获得利益
空白票据虽然方便了商务交易,但也存在着重大问题
容易发生票据纠纷 容易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过程不能完整显示
空白票据的要件
以空白为要件 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 应交付票据 应附有空白填充权
填充权滥用时,其效力主要有三项内容
可以对抗滥用填充权人 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
空白票据的效力
1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 转让空白票据同时具有两项转让效力:空白票据的票据权利转让和填充权转让。
2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效力 未填充完备前,空白票据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填充完备后,不但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具有追溯力,视同自票据发行时已记载完备的票据。
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文句 “汇票”
支付文句 必须记载无条件付款的委托
票据金额 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金额不可更改,否则无效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自然人本名 法人法人单位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无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外币支付文句
汇票金额记载为外币,但未记载外币支付文句,则在其支付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在出票人以外币记载汇票金额,且明确约定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时,则应从其约定
3代理付款人(仅为结算关系义务,并非票据上义务)
汇票出票时,出票人可以记载代理付款人,由代理付款人代替付款人进行付款
汇票出票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汇票出票行为的完成,对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所发生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即一定金额的支付请求权,从而使收款人称为票据权利人
而从收款人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也当然享有与前述的收款人同样的权利
背书转让的特征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欠缺,背书无效)
背书人 被背书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 (如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背书的不得记载事项(如发生该记载,背书行为无效)
部分背书记载 分别背书记载
背书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
权利转移效力 资格授予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
承兑的一般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 完全承兑原则 单纯承兑原则(不得附条件)
提示承兑的时间
1一般提示承兑时间(出票时付款日期已确定)
包括: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应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特别提示承兑(出票时付款日期不能确定)
包括: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提示承兑
承兑的记载事项
1承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文句 承兑人签章)
2承兑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视为载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三日进行承兑
3承兑的不得记载事项(附条件记载事项)
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条件,则该承兑行为无效
保证的特征
票据保证具有单方性 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 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
保证的记载事项
1决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 保证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和地址(未记载的,依保证人签章而推定其名称及住所)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的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附条件记载)
付款审查
1形式审查义务(在有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对于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A. 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背书连续审查)
B. 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票据
2实质审查义务(票据法只规定付款人有形式审查义务而无实质审查义务)
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无审查义务
对于背书人签章真伪无审查义务
3附带审查义务
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得行使期前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禁止业务活动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追索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的限制
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时的限制
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追索金额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金额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关于本票出票的规则
1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文句 支付文句 票据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关于支票资金关系的规则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存款足够足额支付
关于支票出票的规则
1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出票文句 支付文句 票据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支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的,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支票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付款日期
空白支票的种类
1金额空白支票 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2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 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出票种类选择
普通支票 无字样 可现金可转帐 划线支票(左上角划两平行线)只能转帐
现金支票 “现金”只能支取现金
转帐支票 “转帐”只能转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