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时期职官法律制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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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 |
三公九卿 三公为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司,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御史大夫(负责百官奏章相当于副承相)和太尉(最高军事长官)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
一是在形式上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作为中央行政中枢和以九卿分领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结构体系。 二是,宫廷组织掌握了实际的决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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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 1、三省。(中书、门下、尚书)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 3、九寺五监。(九寺包括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军器监 |
形式上保留“三省”体制,但真正行使决策权的机构是“中书门下”由“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权,另设“参知政事”为宰相之副。 还设“三司”作为国家财政机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总管四方贡赋) |
以一省制取代了唐朝以来的三省制,以中书省作为皇帝之下负责行政事务的最高机关,以中书令为长官,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等负责实际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设吏、户口、礼、兵、刑、工六部,负责具体事务。 |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君主专制,废除了丞相制度,同时提升了六部的地位,使六部成为由君主直接控制的最高国家机关。六部以尚书为长官。六部尚书与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以及大理寺卿合称为“九卿”。 内阁大学士的品级虽然只有正五品,但由于参与机要,成为事实上的决策机关。 首席大学士更是位高权重,被称为“首辅” |
沿袭明朝内阁与六部体制。另设议政五大臣会议,凡是军国大事,均由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定。中期,另设“军机处”成为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关,内阁则成为处理一般政务的机关。在六部之外,又增设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管理皇帝宗室事务的宗人府和管理宫廷事务的内务府。 |
地方机构 |
实行郡县制。 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监御史 郡下设县、道。县以县令、长为一县的行政长官。下设县丞、县尉、县司马。道为少数民族的县一级地方机构。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有秩”负责调处民间纠纷,“游徼”负责治安事务。 |
1、卦国 2、郡县 3、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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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行州、县二级制。 都由朝迁任命,而且是三年一任。在一些地方还设立“道”,以节度使、观察史为长官。 |
首先削除了各道节度使的实权。其次以府、州、军、监作为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机关,州下设县,又在州之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机构,分设四个机关,四个机关之间互不统辖,又互相监督,共同对皇帝负责。 |
以行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机构,形成了行省、路、府、州、县体制。行省以丞相为长官,由蒙古亲贵担任,统管一省的军、民、财政大权。 |
沿袭元朝的“省”设置,以承宣布政使司负责一省的行政与民政事务;提型按察使司负责司法与监察事务;都指挥使司负责一省的军政事务。合称为“三司” 省之下设府、县等地方机构。 |
省、道、府、州县四级体制。 |
职官选任制度 |
1、官吏选任标准(五善和明悉法律) 2、选任方式(察举/征召/任子) 3、任用程序(只有在正式任命之后,才能派遣就任,行使职权) 4、选任的限制(不得任用废官,即凡是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为官,其次,长官调任新职,不得带走原来的下属) |
1、官吏选拔,在中央设“太学” 途径有㈠察举(最主要的选官方式)㈡辟举㈢征召 2、官吏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和致仕(退休)制度。 |
实行“九品官人法” 1、评定标准(世/状/品) 2、程序(郡评/州议/司徒审/尚书决)从整个评定过程来看,郡评、州议和司徒审最终确定的是“乡品”,尚书决最终确定的则是其“官品” |
唐朝官吏选拔的主要途径是科举,科举的类型主要有“贡举”和“制举”两种,最受重视的是进士和明经两科。 2官吏的任用,科举合格中是取得“出身”即做官的资格,只有通过吏部的考试才能取得官品。吏部的考试内容分为身、言、书、判四个方面。 3官吏选任限制(身分/亲属/籍贯) |
1、官吏选拔方面,继承并发展了科举选官制度,使之更具体。(其一在考试科目方面由削减科目到最终“罢诸科,独存进士”其二在考试时间为每三年举行一次。其三在考试形式创立了“糊名考校法”其四在考试内容改为重经义策论,其五在程序方面正式形式了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度,其六,结果方面殿试合格即可授予不同官职) 2、官吏的任用(将官品与实际职务分离,形成“差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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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吏选拔途径有三类:进士、举贡和杂流。 2、科举的程序(乡试/会试/殿试) 3、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原则是以卑避尊,即职务低的回避职务高的) |
1、在官吏选拔方面,除科举为正途外,以捐纳与恩荫为入仕的异途。 2、在官吏任用方面,实行官职候补,即“侯缺”制度。 |
职官管理制度 |
1、对官吏行使职权的监督。 2、对违法官吏的惩治。(对官吏的不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谇(训斥)、赀(罚款)、免(免去职务)、废(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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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吏选拔途径有三类:进士、举贡和杂流。 2、科举的程序(乡试/会试/殿试) 3、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原则是以卑避尊,即职务低的回避职务高的) |
1、在官吏选拔方面,除科举为正途外,以捐纳与恩荫为入仕的异途。 2、在官吏任用方面,实行官职候补,即“侯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