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