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
一、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监管的目的
1、保护我国整体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2、保护我国经济利益,防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3、保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和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是指依法使已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归于消灭,结束其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
2、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的情形主要有:
该外国公司完成了在我国从事投资和经营的预定目标;无意在我国继续投资经营;其分支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其分支机构在我国遭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无法继续经营等。
第十六章公司集团
第一节公司集团概述
一、公司集团的定义
公司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或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1、联合性
2、内在的有机联系
3、具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
4、非独立法人
三、公司集团的分类
从法律学的角度,根据公司集团成员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可将公司集团分为股权式公司集团和契约式公司集团。
国外法学界一般将公司集团分为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家族型公司集团三种形式。
第二节公司集团的设立
一、设立公司集团的条件
1、必须具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必须具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
3、集团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节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及其法律关系
一、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
一般来说,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分为四个层次:
1、核心层
2、紧密层
3、半紧密层
4、松散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