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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第一章同步辅导二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6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 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2 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 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 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5 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如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等等。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现行公司法律规范的一般准则,主要有责任有限原则;股权保护原则;管理科学原则;交易安全原则;利益分享原则。其中尤以前三项为重。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掌握各项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责任有限原则
  我国《公司法》上确认的两种形式的公司,其股东均是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将有限责任理解为公司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行使的是股东权,公司行使的是法人财产权,两权实行分离。股东负有限责任,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①公司应是独立的主体;②股东的行为是规范的。
  为了防止股东逃避法律责任,损害社会利益,西方国家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都逐渐明确了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大体包括:①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淆不清;②股东抽回注册资本;③股东不依公司法规定,超比例分取股利;④公司实际是股东的代理人;⑤股东与公司的财务未分开;⑥公司的利润通过不合法手段转移给股东;⑦股东不负责任地随意撤换董事、监事、经营人员,造成公司管理混乱;⑧股东不适当地干预公司的正常活动等。有限责任的例外,实际是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我国《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未对例外情况作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股权保护原则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4 条第1 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股东所有权至少有五个方面的体现:①投票权。股东有投票选举董事、表决公司的重大问题的权利;②分红权。股东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分红;
  ③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可以转移股权,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股权的转移就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的转移就要到证券市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④认股权。所谓认股权是指在其发行新股票的时候,原来的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它可以使原有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⑤知情权。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一切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等。
三、管理科学原则
  我国《公司法》按决策、执行、监督三种管理职能分别设置三种不同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和经营管理决策,监事会从事监督。三种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公司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和规模选择机构的设置,灵活运用“三权分立”。
  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体现。
  四、交易安全原则
  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设立公司必须到登记机关如实地登记注册资金、公司章程。公司必须确定和维持一定数额的资本,并将其公之于众。公司章程必须对外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营业范围和资本数额,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公司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必须公告,他人因没有公告而受的损失,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利益分享原则
  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公司法应该体现对参与公司的各方主体利益给予充分保障的精神。
  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和结构
  我国《公司法》以单行法规为基本形式。基本结构是:整部法律分为11章,共230 条。
  二、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 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公司法的基础,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公司在适用法律时应先使用作为特别法的公司法,而当公司法对有些问题未作规定时,可以直接适用民法。
  2 与证券法的关系: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姊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重叠和交叉,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公司法重心在发行市场的关系调整,证券法重心在交易市场的关系调整。
  3 与破产法的关系: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公司法提供公司设立、公司存续及公司清算的法律规范依据,而破产法则提供公司因破产进行清算的法律规范依据。
4 与企业法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公司法是企业法的组成部分,除公司法外,企业法还包括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但我国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制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林立”错综复杂的局面。所以在现实中,公司法与企业法并无从属与包含关系,而是分别调整不同企业的法律。
  第六节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选择两种公司形态;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以及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必须掌握的重要名词概念
  1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母公司:通过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数量以上的股权,或者通过协议,能够对另一公司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又常被称为“控股公司”。
  3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这样的公司,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和社会影响是主要的,资本则处于次要的地位。
  4 资合公司:是指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这样的公司,资本信用程度、规模的大小是主要的,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忽略不计。
  5 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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