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答:对于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强制法为主的提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
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且这种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
(2 )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
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的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相联系的。在现代社会,公司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公司,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如果公司可以任意设立,又任意解散,任意发行股票债券,任意从事经营,就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3 )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法对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公司负有社会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
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自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是选择适用还是放弃适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法中的任意性条款将会逐渐增加。
综上所述,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强制法为主。
3 答:我国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确实需要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应首先依法修改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第12条对此的限制为:①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②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 )发行债券的限制。按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和非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债券。能够发行债券的公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 )作保证人的限制。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无法预料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充作保证人,除非公司经营保证业务或自身经营活动必须作出的选择。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上市公司为其他公司担保进行了限制。
4 答: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资本证券发行的主体除政府外,主要是公司企业。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范与公司法有关股票、债券的发行的规范形成交叉关系,表面上看来,有重复之处。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1 )两者规范的原则和重点不同。证券法是从规范证券(客体)活动着手的,它的任务是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公司法是从规范公司(主体)行为着手的,它的任务是引导公司依法独立经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 )两者的重心不同。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在发行市场的关系调整,证券法重心在交易市场的关系调整。
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姊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适当分工,注意协调。
四、论述题
1 答:有限责任原则贯穿于现行公司法律规范,构成了:
(1 )责任有限原则的概念: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或出资人仅以其持有股份或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则,此即责任有限原则。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有人将有限责任理解为公司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是错误的。
(2 )责任有限原则的前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的是股东权,公司行使的是法人财产权,两种权利相互独立,互相分离。股东负有限责任,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①公司应是独立的主体;②股东的行为是规范的。理论上认为,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公司法人的“面纱”就要被揭开,也就是说,股东的责任就不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