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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管理学”串讲笔记二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5
第六章 国家形式
  注:国家形式是国家本质的表现。
  第一节 国家形式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所谓国家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本阶级的统治而组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因此,概括地说,国家形式既包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
  二、国家形式的基本内容
  1.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尤其是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主要涉及中央政权机关的设置、权力配置和相互关系等,决定了国家机关设置和权力配置的原则,体现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的关系。
  2.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指国家的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整体与局部之间关系的构成方式,它是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在国家组织结构形式和原则上的体现。
  三、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二)国体与政体是关于国家的一对概念
  1.毛泽东指出,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所表现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
  2.所谓政体是指“政权构成形式”、“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这个定义表明:首先,政体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其次,采用一定政体的目的是要进行统治;再次,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来组织统治的机关;
  3.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辨证统一的关系
  (三)政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1.影响政体选择的多种因素:即“历史条件、文化传统、民族习惯以及国际环境”。国体对政体的决定作用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但并不是唯一的。
  2.政体的多样性:美国和英国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美国采用了“共和制”;而英国保留了“君主制”;政体不是直接地、机械地表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并不意味着一种国体只有一种政体,国体相同的国家政体也相同。
  <1>相同的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2>不同的国体可以有相同的政体;<3>有什么样的国体,必然有什么样的政体;<4>单纯的政体的变化,不会引起国体的变化。
  3.政体选择的自主性。
  4.政体相对于国体的灵活性和变异性。
  小结:国体和政体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权力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具体制度是由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第二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划分标准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统治阶级根据自身需要对国家政权结构的设计,是最高政权机关内部权力分配的形式。
  (一)古代思想家划分政体的标准:
  1.最早依据执政者人数来划分政体的学者,是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他把政体分为“君主政府、贵族政府和民主政府”。
  2.第一个较为系统地研究政体问题并提出划分标准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标准有两条:
  <1>统治者为城邦谋利益还是为自己谋利益分为“照顾城邦公共利益的正宗政体和照顾统治者利益的变态政体”两类。
  <2>根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寡,把正宗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把变态政体分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二)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政体的划分:
  1.16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布丹提出以国家主权的归属即主权者的人数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区分政体。
  2.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洛克则以立法者的多寡区分了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3.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得斯鸠是近代对政体问题做过最深入研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根据的是     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哪些人手中以及他们对法律的态度。
  (三)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的标准:马克思的政治学主张在对国家进行分类时,既要从政体分类,更要从国体进行分类。
  1.首先依据国体的不同,把迄今为止所有的国家政权形式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另一类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2.马克思主义分析总结历史上产生和存在的政体形式,在这些分析中体现了以下标准:▲
  <1>最高国家权力的归属,即最高国家权力的组成是一个还是一个集体。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及任期。
  <3>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力的分配、地位和相互关系。
  3.根据最高国家权力的归属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及任期把出现过的国家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政体”两大类。■
  <1>★所谓君主制是最高国家权力事实或在象征意义上集中于君主一人,君主是没有任期限制的,一般是世袭的。
  <2>★所谓共和制是无论象征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还是实际行使国家权力机关都是通过某种形式的选举产生的,并且有严格的任期限制。
  二、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君主制,君主一般是世袭的,典型的世袭原则是君位由其男性后代依长幼顺序继承,主要包括:
  1.专制君主制,又称“绝对君主制”或“无限君主制”。其典型特征是君主独自掌握最高统治权,君主拥有绝对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权力,也不受任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代表:古代的罗马帝国。
  2.立宪君主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资产阶级类型国家的一种政体。它是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君主实际权力和地位的差异,立宪君主制分为以下两种:
  <1>二元君主制,这是君主仍然拥有较大的实际权力的立宪君主政体,尤其是君主通过掌握内阁的任命权而控制着国家的行使权,因此内阁向君主负责,与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构成两个权力中心,故称为二元君主制。(1)特点: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君主有否决权。君主还可以任命和指派部分议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议会(2)典型国家:A:1814-1830年波旁复辟王朝时期的法国;B: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C:从明治维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日本。
  <2>议会君主制,它是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之一。这种政体的君主没有实际权力,不过君主作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在国家运作程序中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在礼仪上、形式上仍是至高无上的。其典型国家有“英国、日本、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西班牙”
  <3>议会君主制与二元君主制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责任内阁的确立,即政府不再向君主负责而是向议会负责,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议会不仅是最高立方机关,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因此议会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议会拥有倒阁权,政府如果失去议会信任,要么集体辞职,要么请求君主解散议会。即君主有无实权、政府向谁负责;元首的称谓、任职期限。
  (二)共和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较为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它通常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理想形式。
  1.列宁指出<1>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2>奴隶占有制共和国按其内部结构来说分为两种:“贵族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
  2.从总统、议会和政府三者关系上看,可以把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分为:■
  <1>议会共和制(1)凡是政府(内阁)由拥有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议会制共和国。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和监督政府权。(2)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上,政府的产生,是由议会授权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3)政府以及内阁成员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对政府的施政方针不支持,通过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4)其典型国家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印度”。
  <2>总统共和制(1)凡是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总统制共和国。(2)采取总统制的国家,总统定期由普选产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3)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4)其典型国家有“美国、巴西、墨西哥、印度尼西亚、俄罗斯、法国”。
  <3>委员会制(1)所谓委员会制,是指国家的最高行政权由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制度,亦称“合议制”。(2)它的最高行政机关是由联邦议会议员中选出七人所组成的联邦委员会,并从中选出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3)主席(名义上国家元首)只是再开会时主持会议,对外在礼仪上代表国家。(4)联邦议会享有立法权,委员会执行议会的决议,但对议会没有否决权,更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5)议会对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提出质询,但委员会提出的法案得不到通过时,并不引起不信任案,委员会无须总辞职。(7)其典型国家是“瑞士、乌拉圭”
  三、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民主共和制又是与任何剥削阶级的民主共和制根本不同的,它实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政体形式。P176民主共和制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唯一能够采用的基本政权组织形式。
  (二)邓小平曾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关键看三条:▲(1)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2)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3)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
  (三)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民主共和制形式具有典型的有以下三种:■
  1.公社制——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它的鲜明特点在于:(1)废除常备军,用武装的人民代替它。(2)公社由普选的代表组成,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3)公社是兼管行政与立法的工作机关。(4)公社废除旧警察和官吏,把公职人员变成人民的“公仆”。
  2.苏维埃制——是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鲜明特点在于:▲
  <1>最高苏维埃即使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由它授权并向它负责。(2)最高苏维埃设立主席团作为常设机构。(3)苏维埃的代表由人民选举和对人民负责。
  3.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各民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1>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形式。▲这是因为:(1)我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基础上,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而建立的人民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过程中,我们就形成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泛的统一战线。(3)我国人民是在党的领导下,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先在农村夺取政权,建立革命根据地,逐步发展为夺取全国政权,然后建立代表机关,并逐步实现由代表机关转变为国家权力机关。(4)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在俄国十月革命后开始的,在建立政权的过程中,受苏维埃政权的影响最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1)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强调公职人员的公仆地位,反对官僚主义。(3)党的领导是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保证。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是指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模式,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各个部分以什么形式和方式整合国家的问题。
  2.现代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
  <1>单一制:所谓单一制是将国土案地域划分若干行政单位,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形式。其特点是“国家具有单一的宪法,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统一的行政机关体系和统一的国籍,典型代表是法国、意大利。
  <2>复合制:特征是由若干国家或者地区作为成员单位通过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包括2种类型:▲
  (1)邦联制,是若干个各自保留独立主权的国家建立起来的国家联盟,是比较松散,非永久性的,不具有真正的国家性质,典型代表是欧洲联盟。
  (2)联邦制,即由若干具有相对独立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联盟组成的国家,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最高法,联邦政府拥有最高国家权力,可以对各成员国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代表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德国、印度、马来西亚等。
  3.选择国家结构形式的依据和原则
  <1>一个国家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归根结底,是阶级的、民族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单一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结构的理想形式。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主要特点是:▲(1)多民族国家;(2)区域自治;(3)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4)特别行政区的设立;(5)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及人大负责。
  2.我国单一制的两大特色:■
  <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并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其特点如下: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实现的。
  <2>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2)两种制度并存,但主体是社会主义。(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七章 国家机构

  注:国家机构是公共权力的载体和公共权力运作的政治组织系统,是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体系核心,是社会的正式代表,是体现国家本质和执行国家基本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含义、构成、特点和组建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所谓国家机构,又称为国家权力组织、国家机器、国际政权机关,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队、警察武装力量以及全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是统治阶级在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中,最主要最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是一个纵向层次和横向部分的政治统治组织系统、复杂严整而有活力的政治统治组织体系。从3个方面理解含义:▲
  1.国家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结构性;
  3.国家机构是一个动态功能组织系统。
  二、国家机构的构成
  注: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构成国家机构的最基本的主要的组成要素。
  1.国家元首,功能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特点A:处在国家机关体系的最高地位;B:象征着国家的统一;C:体现着最高国家权力;D:象征着国家的主权,行使元首的各项职权“。
  2.立法机关:它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其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
  3.行政机关:即负责拟定和执行法律、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
  4.司法机关: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三、国家机构的特点:▲
  1.阶级性。国家机构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由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组建、掌握和运用来为维护其在经济上政治上的统治服务的,为维护统治阶级所必需的社会秩序服务的。
  2.社会性。国家机构的社会性,从根本上说来是由国家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职能决定的。国家基本职能一是政治职能,一是社会职能,而且政治职能是以社会职能的实施实现为前提和基础的。
  3.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各个机关之间不是分离或对立的,而是既各自分力又密切联系,既各自分工又相互配合,既分权行使又统一于一个国家权力系统。
  4.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在内一律遵守根据统治阶级需要确立的各种社会规范,把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在“秩序”的范围内。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二是暴力强制。
  四、国家机构的组建
  (一)制约国家机构设置的主客观因素
  1.国体的制约:国家机构是国家政权本质的实体体现和表征。国体的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机关划分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2.统治阶级统治方式的制约:统治阶级的统治方式主要是其政治统治方式,包括国家治理形式、国家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
  3.国度国情诸因素的制约:国家机构的组建,一般预先要有方案,方案的拟义确定,必须与国度国情相适应,受国度诸因素的制约。
  4.国家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条件的制约:如历史状况、文化传统、种族民族、物质文化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与素质、疆域与资源,以及国家面对的国际环境。
  (二)国家机构设置原则和形式的差异性
  1.国家机构设置原则:■(1)理论原则即国家机构体制,(2)法制原则即国家机构的制度。
  2.国家机构形式的差异性在于:如同样的国家行政机关,有的国家由政府单独行使政权,有的国家由国家元首直接领导政府,有的国家由国家元首和政府共同或连带行使行政权。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一、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
  1.依据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形成三权鼎立的权力结构、政权组织形式,三权分立与制衡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设计与组建机构的理论原则和法制原则。
  2.所谓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互相制约和平衡。
  <1>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阶级分权学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实质是削弱国王的权力和地位。
  <2>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他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横理论的基础,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理论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
  3.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与制横制度法制化,成为西方国家建构的法制原则,通常表现为:
  <1>三个机关分别执掌和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权。
  <2>每个机关相对独立,但又不能完全脱离其它机关的协助。
  <3>每一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的法律手段。
  4.三权分立在各国的形式:
  <1>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2>英国实行混合权力体制;<3>法国实行以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
  二、主要国家机关
  (一)立法机关
  1.立法机关即议会或称国会,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最早产生于英国,在英国、美国、法国三国的议会机构和议会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和立法制度的典型代表。
  2.现代资本主义各国议会组织结构,一般有“一院制、两院制”两种形式,大多为两院制。
  <1>两院制的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两院制即议会由两院组成,一般称为参议院、众议院,通常称为上议院、下议院
  (1)下议院议员通常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名额按人口或选民人数依一定比例分配。
  (2)上议院议员的选举办法和名额分配,有的实行直接选举(美国),有的实行间接选举(德国),有的国家也有部分任命产生、世袭或当然担任的议员(意大利)。
  <2>一院制的如“瑞典、葡萄牙、丹麦、新西兰”。
  3.立法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1>立法权,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其立法的程序是:“提案—审议—通过—公布”,公布法律的权力归于国家元首;立法程序的核心是审议和表决通过法律草案,是议会立法权的最重要表现。
  <2>财政权。即财政同意权,是议会控制政府税收和开支的权力。
  <3>监督权。即议会对政府及其政策和政府官员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决定和监督政府的组成;(2)在议会制国家,议会拥有倒阁权,即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集体辞职;(3)行使弹劾权,即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个人的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追究法律责任,罢免其职务或判罪;(4)行使质询权,即议员对政府的政策和政府成员所管理的事务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要求有关者作出解释和答复。
  (二)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一般由政府首脑和各部部长组成,通常称为内阁,常用以指称政府首脑和政府重要成员组成的核心决策中心机构,所以组织政府通常称作“组阁”
  2.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与国家政体之间的关系在大体上是对应的,议会制政府体制亦称内阁制,政府由政府首脑领导,对议会负集体责任,不对国家元首负责,总统制政府体制,总统兼任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各就个人所主管的部门对总统负责。
  3.行政机关其主要职权有以下五个方面:▲
  <1>执行法律与委托立法,执行法律是政府的基本权力,即维护宪法、执行法律的权力。
  <2>管理全国公共事务和行政事务,是政府职权中范围广泛、复杂纷繁的职权,其中地方政府没有外交权和军事权。
  <3>处理对外关系事务,包括制定外交战略和政策、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谈判和缔结条约和协定、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指导外交机构和驻外使节的活动。
  <4>军事权,受到议会的制约。
  <5>立法参与权;包括
  (1)立法创议权,适用于议会制国家,包括创议修改宪法和制定普通法律,以宪法修正案提出。
  (2)法律否决权,适用于总统制国家,3/2通过该法案,法律即成立并生效
  (三)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司法权的行使属于法院,主要指审判权和法律解释权,其主要职权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审理各种诉讼案件;
  2.处理某些非诉讼性事务,主要指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由法院执行、保证、监督和公证。
  3.违宪审查,是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决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对象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
  <1>资本主义国家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有两种类型:A:一为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拉美一些国家。B:一为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等。
  <2>各国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方式有:A:“事后审查”以美国为典型,其法院不主动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法规,法律生效后,如遇到具体诉讼案件,也不主动审查,只在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时就其适用法律是否违宪做出裁决。B:“事前审查”以法国为典型,宪法委员会在各项组织法颁布前,议会两院内部规则执行前,均予以审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而不论其是否发生了争议。
  4.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即:A:司法独立原则;B:无罪推定原则;C:不告不理原则;D:辩护制度;E:法官保障制度。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组织——民主集中制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由来
  1.★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初是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提出来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运用于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并确立其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由巴黎公社委员会组织原则——“议行合一”发展来的。
  2.议行合一原则具有三层含义:▲
  <1>议行合一以否定、替代资本主义议会制的三权分立原则为前提。
  <2>在国家政权机构组织的意义上,议行合一不是行政机关在组织形式上的简单合并,而是两种国家权力和职能在职掌、从属上的集中统一。
  <3>议行合一即公社委员会兼管行政权和立法权,两权兼管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种人民代表机关既是权力机关又是工作机关。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1.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依法进行权力制约。
  3.保证立法和决策民主化和执行的集中化与分工责任制。
  4.保证合理划分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主要国家机关■
  (一)国家权力机关
  1.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行使国家一切权力,包括行使立法权。
  2.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限制,不允许其他国家机关与之抗衡。
  3.他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拥有最高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制约。
  4.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上享有<1>发言和表决权,<2>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力以及<3>人身特别保护权利。
  5.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四个方面:■A:立法权B:决定权C:任免权D:监督权
  (二)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它作为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它报告工作,对他负责,受它监督。
  2.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3.我国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广泛,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七项:▲A:行政立法权;B:议案权;C:行政管理权;D:行政区划管理权;E:领导和管理经济和城乡建设权;F:社会管理权G:行使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司法机关
  1.我国司法机关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
  2.由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3.法官和检察官由人大及其常务会选举和任免。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5.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提起公诉,对法院的错误判断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6.我国司法机关的活动和工作遵循和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和如下几项原则:▲(1)法院和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检察活动的原则;(3)司法独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4)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特权,不容民族歧视原则;(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则;(6)公开审判原则(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外);(7)民主集中制即合议制原则。

第八章 国家政权与民族问题

  注:民族问题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一个极其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第一节 民族问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什么是民族问题?
  1.★所谓民族问题,指的是在民族关系上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解决民族问题,核心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问题。
  2.产生民族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呢?▲
  <1>民族差异的存在是产生民族问题的基本前提。
  <2>剥削制度是产生民族压迫的根源。
  <3>各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社会主义时期产生民族问题的根源。
  <4>★所谓民族就是由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体制联结起来的人们的稳定的社会共同体。
  二、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
  1.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有着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民族是不同的阶级组成。(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民族)
  (1)历史上任何民族都是由不同阶级的成员组成的,不存在只有一个阶级的民族。
  (2)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在多民族的国家内建立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坚持把党性放在民族性之上,反对民族主义。
  <2>民族压迫的实质是阶级压迫,它是压迫民族的统治阶级对被压迫民族的压迫。民族压迫根源在于剥削制度,只有消灭了剥削制度,才能根除民族压迫。
  2.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1>民族与阶级的含义不同。阶级是以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作用和取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形成的不同社会集团,而民族则是以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质四项特征来区别而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
  <2>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范围不同,民族问题是民族与民族之间似的矛盾问题,核心是民族平等和团结问题,而阶级问题则是各阶级为了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要求而产生的斗争与合作问题,核心是通过阶级斗争获得权力问题。
  <3>二者的范围不同:首先,民族问题涉及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民族内问题不属于民族问题。其次,民族问题比阶级问题更为广泛和复杂了。
  <4>在一定时期内,当一个民族为了民族独立和平等,反抗外来侵略时,这时的主要矛盾就会由阶矛盾转化为民族矛盾,从而使阶级矛盾从属于民族斗争。
  <5>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消失也不相同。民族问题是随着阶级问题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3.民族差别是产生民族问题的基本条件。
  4.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剥削阶级已经基本消失了,民族关系已经成为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但是民族问题仍然存在,其原因就是还有民族差别,存在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三、民族问题是社会政治总问题的一部分
  1.民族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与社会政治生活密切相关,是社会政治发展的一部分。★所谓社会政治生活发展总问题,简言之,就是革命和政权问题,其他所有问题都是紧紧围绕这个这个核心的。
  2.▲民族问题是社会政治总问题的一部分,它与社会政治总问题的核心即革命和政权问题紧密联系。民族问题与革命和政权问题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民族问题对革命和政权问题的依赖性来看,解决民族问题不能离开当时的政治总问题。
  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民族解放运动也离不开无产阶级的革命和政权问题。
  <2>从民族问题对革命和政权的影响来看,一个社会,民族问题解决得好坏,是直接影响到革命是否成功、政权能稳定的大问题。是关系到一个国家治乱兴衰的大问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忽视的地位和作用,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
  (1)在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防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中,民族意识的觉醒和民族的团结斗争是一个伟大的力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2)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条件下,社会注意各民族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力量。
  四、民族问题在当代国际政治中的地位
  民族问题特别是地区民族冲突问题在当代国际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际政治社会有着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
  1.民族冲突导致地区政治局势不稳,引起社会动荡,严重影响该地区有关各民族人民的社会生活。
  2.民族冲突又使国际政治问题的解决形式出现了重大变化。
  3.民族冲突于对国际关系格局以及相关国家的政治和外交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4.霸权主义及其大国的干预和操纵仍影响着地区民族冲突并使民族冲突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第二节 资产阶级国家与民族
  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里的民族斗争是狭隘的,它不能形成改变社会制度的民族运动。因为这种民族斗争是建立在分散的落后的小生产的基础上。民族运动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
  一、民族运动与资产阶级国家
  1.★所谓民族运动是指被压迫民族反对压迫民族、争取民族平等或民族解放的斗争。(也叫民族独立运动或民族解放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运动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
  2.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民族运动的内容和任务,是同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同时,宣告了单一民族国家的独立。民族压迫已超出一国的范围,由国内问题变成了国际问题。第二时期,西方的旧民族国家英国、意大利和法国已经发展成为整个殖民地问题了。
  二、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族政策
  1.★所谓民族政策,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解决民族问题态度和方法。
  2.★所谓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是指资产阶级的民族观点和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与原则,是资产阶级最基本的民族政策。
  3.▲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内容有以下三个部分:
  <1>民族优劣的观点,是法西斯主义的理论基础。
  <2>民族至上的原则,是发动的民族主义的最高表现。
  <3>民族投降的原则,实质是以资产阶级利益为核心来看待和处理民族问题。
  总之,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就是资产阶级利己主义在民族问题上的表现,其实质是以资产阶级利益为核心来看待和处理民族问题。
  4.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这种实质决定了资产阶级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压迫,这种民族压迫政策,在多民族的国家里表现为推行:A:民族的歧视;B:民族不平等;C:民族同化;D:大国沙文主义;E:领土扩张主义;F: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
  <1>★所谓民族同化是指强制性的民族同化,是指统治民族强制推行同化政策,迫使社会上其他民族全体或部分改变其民族特点,使其成为另一个民族。
  <2>★所谓大国沙文主义,是指大国在对待小国的关系问题上表现出来的一种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反动资产阶级民族主义。
  5.从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到现代资产阶级在实现其民族压迫政策时,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行民族歧视,制造民族纠纷、民族隔阂和民族仇恨。
  <2>强制推行民族同化,用暴力消灭落后民族和种族的政策。
  <3>分化少数民族,收买少数民族上层,实行民族怀柔政策。
  <4>制造民族分裂,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
  <5>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他们假借“民族自决”的口号煽动民族分裂,使少数民族脱离社会主义国家。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与民族问题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民族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由原来实质上是阶级问题变成基本上是劳动人们之间的关系问题了。社会主义国家产生民族矛盾的原因是什么?首先,是由于在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之间的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还没有消失。如经济发展、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民族文化、民族历史、心理等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矛盾。(主要原因)其次,由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影响,尤其是由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遗留下来的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的影响,也会使各民族产生矛盾。再次,国内外阶级斗争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长期存在,也会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
  一、社会主义民族问题和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民族问题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
  (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任务是什么?▲
  1.要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帮助落后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赶上先进民族的共同发展与共同繁荣,就必须实现社会主义内容的民族化。■第一、民族政权机关的民族化;第二、经济发展的民族化;第三、语言文化的民族化。
  2.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各民族的平等的联合”。●
  3.民族平等作为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民族平等指的是一切民族的平等,在全世界所有民族的平等。
  <2>民族平等指的是一切民族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平等。
  <3>民族平等不仅要求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而且必须在事实上的平等。
  4.★所谓民族平等是指一切民族的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平等,各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
  5.★所谓民族联合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自愿联合,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实现的各民族的团结与合作。
  (二)如何理解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关系?▲
  1.所谓民族平等是指一切民族的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平等,各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
  2.所谓民族联合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自愿联合,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实现的各民族的团结与合作。
  3.它们二者是统一的,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基础,而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保障。
  (三)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上,要防止两种民族主义倾向:“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1.★所谓大民族主义是歧视少数民族,不尊重少数民族的特殊性,不帮助少数民族的发展。
  2.★所谓地方民族主义又称“狭隘民族主义”,是少数民族中的剥削阶级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
  (四)▲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基本原则是什么?
  1.第一、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即对世界上各民族在人类历史上作用的总的观点和看法。
  2.第二、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根据是人类社会发展在民族问题上的两个历史趋向。A:民族运动的觉醒;B:各民族之间交往、联合加强;
  3.第三、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压迫民族解放斗争的根本利益。
  二、民族自决权与国家结构
  1.★所谓民族自决权是指每个民族在自主的基础上安排自己生活的权利。
  <1>■列宁在《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一文中指出:解放被压迫民族的前提就是在政治方面实行双重改革:A:各民族完全平等;B:政治上的分离自由;
  <2>列宁、斯大林明确指出,在帝国主义民族压迫条件下,民族自决权最主要的是“分离权”。●
  (1)★所谓分离权是指分离的自由,分离的可能性,而不是指必须分离,这就不是分离权利而是分离义务了。
  (2)★所谓国家结构形式,就是指国家整体与局部之间、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指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如何组成的问题。
  三、社会主义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
  联邦制可以使各国民族的劳动者从分离走向联合,而联邦制在当时俄国具体情况下显示出合理性,因此采取联邦制能够更好的解决民族问题,使苏维埃政权得以巩固。
  四、社会主义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马克思和恩格斯最早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在我们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里为什么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呢?◆
  (一)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不可分割的领土之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机关,以实行自治的民族成员为主组成自治机关,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行使自治权利,遵照国家总方针、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并积极参加全国的政治生活。
  (二)我认为我国实行区域自治,这是由我国长期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各民族之间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具体表现下列五个方面:
  1.自鸦片战争以后,我国各族人民深受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欺凌,中华民族要获得解放,就要对外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实现民族独立;对内实行各民族自由联合,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
  2.我国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了中国的民族民主革命,在各民族人民中获得了崇高的威望。
  3.全国解放以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各族人民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彻底摆脱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保证各族人民在经济和文化上的共同繁荣发展。
  4.长期的历史发展,使各民族杂居,在不同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形成相互依存、互相帮助、不可分离的关系。
  5.在国际上还存在着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侵略、颠覆的威胁,为了防止和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维护我国的独立与安全,需要各族人民紧密团结,亲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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