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从而使其归于无效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可撤销合同可以成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6、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简答题)
8、有效要件:
(1)订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合同应当具有该形式
9、根据所附期限产生的效力,可将期限分为胜小期限、终止期限
10、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会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根据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收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直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12、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从而使其归于无效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可撤销合同可以成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3、可撤销合同的主要特点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对可撤销合同需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方能撤销
(3)可撤销的合同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1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15、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6、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简答题)
17、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包括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4)情势变更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
(5)因情势发生了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
18、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属于后者。双务合同分为: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履行抗辩权
19、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合同保全制度(案例)
20、债权人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代替合同债务人向该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体现了合同之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3)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
(4)代位权是通过法院允许才可以行使的权力
2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致使代位权存在的基础
(2)债务人对第三人必须有权利存在,而且该权利在性质上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4)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危及到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只是代位权形势中最重要的条件
22、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1)合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合同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合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形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4)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2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时间上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形式。自债务人的形势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的,该撤销权消灭
24、合同权力转让的要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转让合同权力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力须具有让与性
(4)转让合同全连找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
(5)应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合同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5、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债务人同意生效后,合同义务移转与该第三人
26、概括移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继受。
27、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免除、合意解除等
(2)基于合同目的消灭,比如不能履行、清偿、混同等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8、权利义务终止具体原因(简答题)
(1)债务已近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种植的其他情形
29、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杰出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30、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的条件
(2)协议解除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迟延履行
(5)拒绝履行
(6)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旅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31、二元归责原则或二元制归责体系
(1)无过错责任
(2)过错责任
32、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
3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惩罚性的)
(5)定金责任
35、赔偿损失的范围(简答题)
(1)完全赔偿的原则
(2)可得利益的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4)减轻损失规则
(5)损益相抵规则
36、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第十一章 公司具体经一活动的法律规则
1、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保证人。
最后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付款人属于关系主体;承兑人是第一债务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本票的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最后持票人。
自付票据是出票人的。
本票中没有承兑制度。
2、支票的付款银行一般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而是票据关系人。
3、我国票据法规定,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选择)
4、各种票据共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和背书;单属于汇票的票据行为有承兑;仅汇票和本票中可能有,支票中没有的行为是保证行为。(选择)
5、票据行为的特性:(简答)
(1)要式性;(2)抽象性;(3)文义性;(4)独立性;(5)连带性。
6、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①实质要件;②形式要件;③其他要件—交付。
7、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选择/简答/论述)
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义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在到期人前得不到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
8、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
(1)必须给付对价;(2)手段必须合法;(3)主观上应具备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