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2、暂停上市不同于停牌,由证监会决定暂时停止该股票上市的情况: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必须公开)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该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案例)
14、内幕交易: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较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15、信息披露制度:指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对于股票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公司或股票的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证券管理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的传媒上予以公布的制度。
16、信息披露制度基准:
(1)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2)时效性、发行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
(3)易得性与易于利用性,披露的信息必须使广大投资者比较容易获得的。
17、公司收购公告1.大量持股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合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公司收购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8、发行公司债券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由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19、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可转让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债权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
20、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2/3人数以上通过决议。证监会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
21、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2、证券投资基金: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23、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24、基金持有人是最终所有人。
25、在我国,盛情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26、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八章 公司融资担保
1、保证:是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权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和主债务人的主债务间有连带关系的保证。
3、保证两种方式的比较:(简答,先答含义)
保证方式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的责任 设定 价值取向
一般保证 享有 较轻 当事人必须特殊约定 保护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不享有 较重 法律规定,无须特约 保护债权人
4、先诉抗辩权: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效果之前,得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权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抵押: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就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8、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以城市房地产获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不经登记,抵押权不生效。
9、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有:抵押物、抵押物的从物、孳息、抵押物的代替物。
10、抵押权的实现可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进行。
11、质押:只设定质权的行为。质权: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12、质权的种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特别质权。
13、动产质权:指移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质押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
14、特别质押的分类: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
15、定金:指为了担保债权,依照法律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
16、定金的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2)定金以交付为要件;
(3)定金必须在合同履行前交付;(4)定金担保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17、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无效。
18、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1)定金担保合同存在;(2)主合同有效;
(3)须有当事人一方违反主合同的事实;
(4)须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管理
1、基本财务报表:公司基本的财务表表有三种,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公积金的分类: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公积金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2)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选择)
3、我国公司法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50%.
5、资本公积金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
6、公司的公积金用途:补亏、扩大生产、转增注册资本。
7、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8、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去年考题选择)
9、外汇管理也称外汇管制,是指以个国家为例维股国际收支平衡和汇价水平的稳定,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等实行管制。
10、“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选择)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11、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套汇、非法套汇、擅自经营外汇业务、违反外债管理规定、非法使用外汇和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公司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则——合同法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者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为受要约人。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善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是合同成立,所以一向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3、合同的形势有三种,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传统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
4、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
(1)免除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
(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
(3)免除或者限制格式合同条款提供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等等。
5、如果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裁判者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的解释。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7、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要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前合同义务
(2)当事人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
(3)对方因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而蒙受了损失。
(4)违反前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