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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同步辅导四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5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一般均将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基于体系结构的不同又有法国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区别。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首设人法一编,将私权的享有,人的法律能力和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等规定在一起;其他有关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将一般性的规定置于总则编,以亲属法作为单独的一编即第四编,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比法国民法典更加完整和严谨。
  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这些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等。英美法系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尽相同,对教材中提及的法律应当择要识记。
  十五、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近三十多年来,面对社会条件的变化,许多资产阶级国家不断地修改本国的婚姻家庭法。教材中将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二)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三)在离婚法上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四)禁止滥用亲权、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境遇等。这些只是从总体上所作的评析,应试作答时不必受其约束,也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加以补充。只要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不仅不会失分,反而能显示出答案的水平。
  重要的问题在于,对资产阶级国家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所作的改革要予以恰当的评价。既要肯定这些改革的积极意义,又要指出这些改革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存在的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植根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仅凭若干立法措施是无法解决的。
  十六、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十月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中,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惟一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婚姻家庭法。在教材中提及的法典中,1926年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在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
  这部法典包括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间的关系、监护和保佐、户籍登记等编,施行的时间也是较长的。在第二个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原苏联的婚姻家庭立法继续有所发展,新出现的系列社会主义国家都制定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1968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和家庭法典》,1950年和1980年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是这一阶段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此外,教材中还提到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古巴、越南等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学习教材时可择要识记。
在上世纪的九十年代,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生了人所共知的重大变化。但是,这些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仍然是可供研究、可资借鉴的。
  十七、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
  这是约定俗成的提法,其全称应为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该亲属编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自1931年5 月5 日起施行。全编分为7 章: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计171条。这个亲属编虽然从法律形式上实现了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到近现代型的过渡,但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模仿和因袭,脱离了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其中的一些规定仍保有传统的封建的色彩。对此,应当识记和领会教材中提供的有关例证。(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当局对民法亲属编作了多处修正,有些规定已非复旧观)
  十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制定的第一部全国性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1931年11月26日通过,于同年12月l 日公布施行。该条例分为7 章:总则,结婚,离婚,离婚后小孩的抚养,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未经登记所生小孩的抚养,附则;计23条。
  这个婚姻条例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内容有不尽完善之处,实际施行时间也不长,但是,它是新中国婚姻家建立法的源头,为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十九、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具有长期的革命传统,早在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就开始进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第二个阶段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即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教材中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各革命根据地的地区性的婚姻条例,对当时的婚姻家庭立法分别作了简要的说明。
  教材中有关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阐述,包括这些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等问题。通过学习应当认真地识记和领会。关于这些法律的名称和颁行的时间等,此处不再重复。
  考核目标以教材中涉及的内容为限。对本题作答时列举一些重要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即可,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的婚姻条例等,不必求全。
  回答本问题时应对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历史作用略加说明。这些立法都是以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其根本宗旨的。至于历史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领会:一是促进妇女解放,改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广大群众的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对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建设和支援革命战争起了重要的作用;二是为新中国建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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