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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同步辅导五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5
二十、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关于这个问题,1950年婚姻法在第一条中作了明确的表述,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教材中说,上述规定既表明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又确定了该法的立法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在理解法条中所说的婚姻制度时,不妨将其扩大解释为婚姻家庭制度。家庭关系同样也是1950年婚姻法调整的对象。这部法律名为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只是其中的家庭法规范不够全面,过于简略。
  关于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应当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对其作正确的理解。
  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斗争,按其性质而言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中遗留下来的任务。所以,1950年婚姻法中仍然使用了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提法,这是完全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但是,正如教材中所说,1950年婚姻法的历史使命决不是仅以反封建为限。基于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便开始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扫清地盘、准备条件。经过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才是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取向和根本目的。从事实上来看,当时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雏形,1950年婚姻法一直施行到1980年末,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
  关于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在理解时可参考教材第二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说明,此处从略。
  二十一、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
  我国是一个长期遭受封建统治的国家,又是一个在民主革命胜利后直接进入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婚姻家庭领域里封建制度、封建思想的影响既深且广,贯彻执行1950年婚姻法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工作,于1953年3 月及其前后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贯彻婚姻法运动。
  关于指导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发出的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等),运动的方针和方法,以及这次运动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教材中已作简要的说明。通过学习应当对此有大致的了解。如果要进一步掌握这次运动的具体情况,还可参考当时的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1953年11月11日)。
二十二、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基本原则的补充;第二,对结婚条件的修改;第三,扩大对家庭关系(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第四,对离婚条款的增补。
  在掌握这些内容时,应当对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来,在基本原则方面,1980年婚姻法增设了有关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对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改。在结婚条件方面,1980年婚姻法提高了法定婚龄,明确规定了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在家庭关系、近亲属关系方面,1980年婚姻法增设了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等问题上,作了比1950年婚姻法更为具体的规定。在离婚条款方面,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的法定理由;关于离婚的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和生活等问题,也根据实践经验,对195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此外,1980年婚姻法在附则中还增设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规定。通过上述修改和补充,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十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教材中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对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作了分别的阐述。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通过学习,应当认真领会上述立法重点的内容,以及增设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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