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
合同法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
a. 合同成立:要约、要约邀请、撤回、撤销
b. 缔约责任:效力瑕疵合同。
c. 合同抗辩:不安抗辩、同时抗辩。
d. 合同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e. 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分类、违约金(包括定金的关系)
1. 合同的分类(注意一些小知识点,如旅游会同是无名合同,所有的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借贷合同是单务合同但也是有偿合同等)
2. 要约的概念与有效条件:P256
3.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概念、区别、不得撤销的条件):P258
4. 导致要约消灭的原因:受要约人拒绝、未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撤销。
5. 关于新要约(反要约)的概念。P261
6. 合同的形式有三种,书面、口头、其他。
7.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发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发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成立。
8. 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3种情况):P270
9. 缔约过失责任:
①指当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②具备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前合同义务、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另一方因此蒙受损失、违反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10. 合同的有效要件:
a. 订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d. 如果对合同形式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合同应当具有该形式。
11. 附条件合同:
①指当事人约定将来以某种事实是否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条件的合同。
②特点:
a. 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b. 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c. 必须合法;
d. 必须能够引起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③分类:a. 延缓条件成就,合同生效;解除条件成就,合同终止。
b. 条件成就便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是肯定条件;条件不成就……后果,这是否定条件。
④规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2. 无效合同:
①特征:违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性。
②种类:6种。
③法律后果:不太重要,不写了。
13.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
14.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是诉讼内的,也可以是诉讼外的。前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是通过仲裁或者人自己调解。
15.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①限制懂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许可与相对人订立的与其不相适应的合同。(如果法定代理人向相对人表示追认的,合同有效;表示拒绝的无效)
②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指无权代理、超越权限、和代理权已终止的人,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表见代理较为特殊P286)
③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
16. 情势变更原则:
①概念: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②适用条件:
a. 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b.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履行终止之前。
c.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d.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
e. 因情势变更如果继续履行会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
17.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待给付的合同。所谓抗辩权,是指合同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理由,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予以拒绝的权利。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⑴概念: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有证据证明双方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的话,到履行期他就享有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权。
⑵条件:
a.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是由同一合同产生并且双方权利义务互为条件。
b. 该合同需双方同时履行;
c. 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到期;
d. 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
(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的抗辩权)P290
②不安履行抗辩权:
⑴概念: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发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
⑵条件:
a. 后履行一方经营严重恶化;
b. 后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c. 后一方丧失商业信誉;
d. 后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8. 债权人的代位权:
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行使条件:
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存在基础);
b. 债务人对第三人必须有债权存在;
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d. 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19. 债权人的撤销权:
①概念: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到合同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②构成条件:
a.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b.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c.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d. 债务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20. 合同担保种类:人的担保(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金钱担保(定金、押金),反担保。
21. 合同担保的性质(所有担保方式都有):从属性,补充性,财产权性。
22. 保证的特征:债权性,人身性,相对独立性。
23. 保证合同内容:⑴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保证的方式;⑷保证担保的范围;⑸保证的期间。
24. 不可以充当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授权的除外)。
25. 保证人的义务:代为履行债务、代为赔偿损失、代为支付违约金。
26. 保证人的权利: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主张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和检索抗辩权)、对主债务人的权利(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
27. 检索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在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物的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只为一般保证人而设,在连带保证中保证已预先放弃了检索抗辩权)
28.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9.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30. 必须登记的抵押财产及登记部门:⑴以无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⑵城市房地产或厂房建筑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⑶林木;⑷航空器、船舶、车辆(运输工具登记部门);⑸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1. 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2.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拍卖、变卖、以抵押物折价。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
33. 定金的设定条件:①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②必须有交付定金的行为;③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出法定标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的设定只能为担保金钱债权(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实物和劳务债权不在定金担保之列。
34.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合同目的的消灭,法律的直接规定。P346
35. 合同解除的条件:①协议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注意一下两者的不同);②不可抗力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③迟延履行;④拒绝履行;⑤不完全履行。
36. 合同解除的效力:①合同解除与溯及力;②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③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④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协议解除可与赔偿损失并存)。
37. 我国的提存部门为公证处。
38.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
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既是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又是确定违约责任范围的依据。
②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种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特点:
⑴因果关系,这是成立要件;
⑵虽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但不能将其与过错责任等同;
⑶仅具有补偿性而没有惩罚性,这是无过错与过错的一个重要不同。
39. 我国采取了二元归责原则,即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在个别条文中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如保管合同)。
40.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
41.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耗损、债权人的过错。
4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及定金。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43. 赔偿损失的范围:完全赔偿原则、可得利益赔偿、合理预见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
44.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45. 定金责任:太简单了,不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