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82、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
⑴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⑵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等。
83、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⑴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⑵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⑶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84、劳动保护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5、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86、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⑴ 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⑵ 机器设备的安全;⑶ 电器设备的安全;⑷ 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⑸ 建筑工程的安全;⑹ 矿山安全。
87、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⑴ 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⑵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⑶ 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⑷ 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
88、伤亡事故处理应该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89、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保护规定。
9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⑴ 矿山井下作业;⑵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⑷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⑸ 连续负重。
91、女职工孕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及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
93、我国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
94、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经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要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95、未成年工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工作。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96、法律调整职业培训的原则:⑴ 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⑵ 需求导向原则;⑶ 投资受益原则;⑷ 效益责任原则;⑸ 学以致用原则。
97、职业培训的分类:⑴ 就业前培训。包括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学校培训。⑵ 在职培训。包括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门培训。⑶ 转业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
98、培训中心与受培人员之间所建立的是单一的培训法律关系,培训期限届满双方的法律关系即行终结。师徒合同所确立的是教学关系。
99、劳动法规定,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按规定提取培训经费,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100、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
101、技术考核的种类有:⑴ 录用考核;⑵ 转正定级考核;⑶ 上岗、转岗考核;⑷ 本等级考核;⑸ 升级考核;⑹ 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102、国家对职业培训成效的权威认可,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制度。
103、经公证的技术鉴定证书还是劳务输出、公民境外就业的有效证件。
104、多层次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 .
105、保险基金的筹集目前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原则上以省为范围实行统筹和统支,允许基金中的积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营运。
106、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⑴ 劳动能力丧失;⑵ 劳动能力暂时中断;⑶ 劳动能力使用中断;⑷ 职工死亡。
107、各项保险待遇的确定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授权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 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 伤残鉴定结论为合法依据。
108、我国风险事故依伤害的具体形式不同,分为:负伤、疾病、残废、死亡、生育、衰老、失业七种。依导致风险伤害的原因不同,划分为:因工、非因工、生理变化 三类。
109、 “因工”的范围包括:⑴ 执行日常工作任务和行政指派的工作;⑵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行政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⑶ 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⑷ 见义勇为;⑸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⑹ 职业病。
110、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因公”的条件:⑴ 在上下班必经的路线上;⑵ 在上下班法定的时间内;⑶ 只能是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⑷ 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
111、不属于“因公”的范围:⑴ 犯罪或自杀、自残 ;⑵ 打架、斗殴 ;⑶ 蓄意违章。
112、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113、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内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11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3 - 24个月医疗期;劳动合同制工人,给予3 - 12个月医疗期;临时工制工人的医疗期不超过3个月。
115、残废的分级:1 - 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 - 6级,大部丧失劳动能力;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16、因工死亡(含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按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依人数按死者工资25-50% 的比率定期发给抚恤费。
非因工死亡:按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遗属按人数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死者6-12个月工资数额的救济费。
117、离休是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规定的 离职休养待遇。
118、正常情况下的退休,男性60(干部60),女性50(干部55周岁),并连续工龄达到10年。特殊情况下的退休,男性55,女性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
119、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
120、实施失业保险的范围包括:⑴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⑵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或依规定停产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⑶ 按照规定参加保险,交费时间满一年;⑷ 非因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⑸ 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