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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笔记四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3
121、失业待遇保险标准:⑴ 累计交费10年以上,可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⑵ 交费5-10年,可领取不超过18个月的失业保险;⑶ 交费不足5年,最多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⑷ 养老、失业、疾病保险个人和单位都缴费;生育、工伤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
  122、福利在提供方式上,具有普遍性、集体性特征,救济则具有补充性特征。
  123、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大致上包括: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福利补贴三个部分。
  124、处罚的种类:
  ⑴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1-2年)、开除。
  ⑵ 经济处罚:罚款(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20%)、停发工资(只适用于留用察看期间)、降级(幅度一般为1级,最多也不能超过2级)、赔偿经济损失。
  ⑶ 刑事制裁。
  125、工会的法律地位是指工会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占的位置的法律反映。
  126、《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27、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28、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129、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
  ⑴ 审议权。(关于企业经营管理和前途命运的大事、方案)
  ⑵ 同意或否决权。(关于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⑶ 审议决定权。(关于职工福利的重大方案)
  ⑷ 评议监督权。(厂级干部的才、德、勤、绩)
  ⑸ 选举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厂长)
  130、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民主参与的特征:
  ⑴ 具有明确的主从性,不具有所有权意义上和权利范围内的参与。
  ⑵ 具有民主性。
  ⑶ 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
  ⑷ 职工民主参与既不具有权利的权威,也不具有义务的责任。
  131、依劳动争议标的的性质不同,劳动争议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132、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⑴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⑵ 依法处理原则;⑶ 公正处理原则;⑷ 三方原则。
  133、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13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前者由职工推举 产生;后二者由指定产生,企业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3 ;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于企业工会委员会。
  1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代表总数应为单数,三方人数相等;主任由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36、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设若干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专、兼职仲裁员在案件处理中享有同等的权利。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服从委员会的决定;遇有重大和疑难争议案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137、仲裁庭办案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易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组成不符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令其重组。
  138、劳动争议的处理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139、仲裁是指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也称公断。就其不同性质可分为民间仲裁和国家仲裁。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属国家仲裁。
  140、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应特别遵循自愿原则和协商原则
141、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争议的职工方为3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填写调解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
  142、仲裁程序是处理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庭审合议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结案三道具体程序。
  143、决定立案后7日内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前4日,将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诉人作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144、审理仲裁案件,应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达不成协议或反悔的进入仲裁。
  145、仲裁庭的裁决,一般只对仲裁标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对属于经济赔偿或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出 变更裁决,对其他标的可另行向当事人提出仲裁建议,裁决作出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
  146、裁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上列法律文书等同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文书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确有错误可不执行。
  147、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争议案件,可在规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48、争议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经过,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特别处理程序;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基本上适用普通争议的解决方式。
  149、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⑴ 争议案件管辖制度;⑵ 回避制度;⑶ 时效制度;⑷ 送达制度;⑸ 仲裁监督制度。
  150、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规定。
  151、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152、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153、当事人应遵守的时效:
  ⑴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提出申诉;从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调解或60日 内申请仲裁。
  ⑵ 被诉人应于收到申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⑶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54、争议处理机关应当遵守的时效:
  ⑴ 调解争议应于30日内结束,否则视为调解不成。
  ⑵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仲裁应在60日内作出裁决,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55、送达分为五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56、我国当前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除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的执行实行全面监督检查之外,还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它有权依法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157、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按行政程序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两者总和的1-5 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⑴ 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⑵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⑶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⑷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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