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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名词知识四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3

121.商标法: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22.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123.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124.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
  
  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自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25. 商标法:第30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126.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27.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129.凡经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或撤销。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申请撤销不受5年时间限制。
  
  对伪称驰名商标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0.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131.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132.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为5年。
  
  商标注册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自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133.美国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20年,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则规定为10年。
  
  134.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135.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136.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7. 商标法: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138. 商标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139. 商标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140.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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