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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二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3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趁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上的主要调整对象。
  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国家在政治上的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它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的种类
  1、单一国和复合国
  2、独立国和附属国
  3、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A、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有权行使管辖。
  B、国籍管辖,也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C、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D、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司法豁免权: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他们享受司法豁免权。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绰出来的。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是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不但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确认而且国际实践的无数事实也证明,国际组织具有根据其组织约章独立参加国际法关系和直接享受国际权利的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上的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画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奠定了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
  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在一国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和尊重内战双方的合法权利,而承认内战中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
  1、叛乱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
  2、叛乱已发展为内战;
  3、叛乱组织已控制该国一部分地区,并实行有效管理;
  4、叛乱集团在战斗行动中遵守战争法规。
  承认的方式分明示和默示两种。
  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1、承认国以照会(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予以承认。
  2、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承认,
  3、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
  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
  1、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
  2、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3、既存国家与新画家建立领事关系
  传统国际法还净承认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下: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分裂、分离、独立、合并、割让
  国家债务: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之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管辖的人。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3、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大清国籍条例、修正国籍法、现行国籍法。
  国籍的取得: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1、因出生而取得:血统原则、依出生地原则、依血统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
  2、因加入而取得:自愿申请(归化)、婚姻入籍、收养、交换领土。
  国籍的丧失: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
  国籍的抵触:积极抵触(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
  消极抵触(出生、婚姻、收养、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种族人民平等的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5、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外国人入境:一般要求有护照和经过签证。
  外国人的待遇方式
  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2、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4、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1、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国籍;
  2、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外国人受到非法侵害后,是否能够得到所在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救济,仍然属于所在国的国内管辖事项。在未用尽所有可能的救济手段之前,所有国的国家责任还无从构成。
  外国人入境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依赖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以条约为据)
  引渡规则:
  1、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2、引渡的对象: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3、双重犯罪与罪名特定原则。
  双重犯罪(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罪名特定原则(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所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4、引渡的程序:通常在引渡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则。请求与回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5、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即可以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
  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的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这种庇护也叫领土庇护。
  庇护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即指那些不具有庇护国国籍并因从事政治活动而被某一外国追诉或迫害的人。
  受庇护的人地地位:政治避难者,同一般外国侨民一样,牌所在国领土管辖权之下,遵守庇护国的一切法律法令,在所在国保护之下 ,可以在该国居留,不被引渡,也不被驱逐。
  域外庇护: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是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域上庇护外国人。
  广义的难民:指因政治迫害、战争苛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另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狂言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难民的身份确定:
  1、客观条件:该人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岨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2、主观条件:该人车迫害,即该人有正当理由车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
  难民的待遇:不推回原则:就是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其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即不推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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