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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二十一典型案例汇编(二)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24
      案例七、蚌埠市物业管理第一案?没有交电费,供电部门停供电……

  2002年6月17日,在有关部门的推荐下,悦来物业公司与中区青年街华丰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了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去年10上旬,该小区用户因长期没有交电费,供电部门停止了供电,致使该小区7层以上依靠增压水泵供水的住户没有水吃。
电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各持已见。 为此,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以没能履行合同为由将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业主委员会反诉状称“被告(悦来物业公司)不履行委托合同,造成居民住宅区及商场二楼垃圾成堆,臭气熏天,偷盗现象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业主的身心健康和家庭财产的安全”。
蚌埠市中区法院民庭于2003年3月25日审理了这桩合同违约案。最后双方同意调解后宣布庭审结束。

  这明显是一宗互相推委的案例,双方都有责任,两个单位都是作为服务者都没有很好的做好自己的职能工作,没有协调好双方的工作关系进而给住户带来了麻烦这是不应该的。

  住户拒交室内维修费用怎么办……

  案例八、住户洗菜池下水管堵塞,住户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不交费……
  去年年底,某大厦6楼一住户洗菜池下水管堵塞,电话委托管理处维修班疏通。
  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由于下水管堵塞严重,在6楼疏通不开,又转到5楼,从下水管检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管道彻底疏通了。疏通中从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块,证明堵塞是该住户装修造成的。
  谁知当维修人员收取40元维修费用时,该住户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不交费,并振振有辞地说,自己装修完刚入住,别的楼房都有一年保修期,他也应当住满一年后再交费。
  情况反映到管理处,主管领导上门做工作。首先,征询该住户对维修人员文明用语、工作态度、维修质量的意见,他均表示满意(选择这一话题切入,自然贴切,同时也避免了客户为拒绝交费再横生节枝)。然后,便耐心地给他解释入伙与入住、公用部位与自用部分的区别,依据有关法规向其说明大厦已入伙多年,早就不存在保修期,室内维修发生的包括人工费在内的所有费用,都要由业主住户承担(如果能事先说明需要收费及收费标准,效果可能更好),并在核对这次疏通下水管工作量的基础上,进一步申明收取40元维修费,已给予了相当的优惠。
  这位住户觉得主管说得有理有据、合情合理,消除了误解,便愉快地交付了应付的维修费用。
  点评:即使在市场已经相当发育的地区,亦有相当一部分业主用户对物业管理法规缺乏足够的理解。物业公司应当善于利用多种渠道做宣传工作,向业主用户普及物业管理法规知识。通过提高他们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度,为自己管理服务的顺利实施铺路。

案例九、法院封家电全家住宾馆 

  不缴费的业主,并非因为家庭经济状况差。家住长宁的某业主,住别墅,请保姆,夫妻每人一辆车,另外还备一辆“宝马”,却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一年多。去年8月,长宁法院判决生效后,他依然拒不执行。法院上门执行,封了其家中的空调、冰箱。第二天,他就把钱送到法院,但根据规定三天后才可以启封。夏天天热不能用空调,家里是没法住了,一家人只好住宾馆。从此,该小区所有业主均按时缴费,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达到100%。物业公司感动之余,给法院送来一面锦旗:“秉公办事,执法如山”。 

  案件回顾 

  原告(物业公司)———业主以电费价格高为由,拒绝缴纳电费;水费也未缴纳;并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我们曾多次上门催讨,对电费价格也作了必要的解释,但被告仍拒绝缴纳。为此,要求法院判令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12319 元、电费7071 元、水费1215 元,并缴纳所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 

  被告(某业主)———对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时间及对原告提供的电费、水费实用数均无异议,承认物业公司也催讨过。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的原因是原告收费不规范,收取的电费、水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另外,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收费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准,物业公司无权主张;另外,拖欠的电费、水费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接受开发商的委托,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0 元;业委会成立后,双方约定仍按区物价局核定的这一收费标准收缴。因此被告以原告收费不规范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诉讼时效,原告称其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被告也承认原告催讨过,故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判决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滞纳金、水费、电费及部分诉讼费。 

案例十、欠租2000 元被拘一整天 

  百年不赖,千年不还。这是家住宝山的某户主的老伴对上门收房租的物业管理人员常说的一句话。法院判决生效后,面对法院工作人员,她依然如故。法院只好强制执行,决定拘留户主。老头被拘留,老太慌了神,儿女也埋怨,只好立刻拿着钱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到法院为其求情。法律无情人有情。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陪着他们把钱带到法院,但按规定该户主依然被拘留24小时。 

  一人吃官司,众人缴费忙。该小区另外6户欠费的业主、住户,都迅速缴纳了所欠费用,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房租收缴率达到了100% 

  案件回顾 

  原告(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委托管理宝山某小区,并代收房租。被告入住后,已有两年未付房租。其间多次上门催讨,每年还寄挂号信(有邮寄挂号信的收据两张为证)催要,结果被告仍不缴纳所欠房租。 

  被告(某户主)———未答辩。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宝山区国权北路某小区某号某室的房屋产权人为上海市轻工房地产总公司。该公司委托原告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并收缴房租,被告共欠原告房租2103 元。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低于依法应得到的数额,可予支持。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房租、滞纳金及诉讼费。 

  公告见报端欠款送上门 

  法院判决生效后,某业主置之不理,依旧不缴纳所欠物业管理费。法院只好在某报上刊出公告,把业主的姓名、住址等事项公之于众,并要求其一周内把钱送到法院,结果该业主立刻把钱送来。 

  案例十一、拒缴物业管理费,业主被推上法庭……

  原告(物业公司)———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共八千多元,诉请法院判其缴纳所欠费用及滞纳金。 

  被告(某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原告所述收费标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63 元,现原告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现原告名称虽然不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其改制组建的,名称变了,主体资格并未变,被告以原告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为由抗辩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予采信。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小区每一个业主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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