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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1)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2
第十六章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
  律师资格是指取得律师的身份和职务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经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是经司法部考核批准。
  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须具备一定的学历且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具备法定条件经考核合格。
  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第二节 律师执业
  一、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拥护宪法和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
  年,品行良好。《律师法》第10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4.复议、起诉
  三、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或
  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人,即使具备其他法定条件也不予颁发律师证书。
  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某些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章 律师工作机构
  第一节 律师工作机构概述
  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节 合作制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四节 律师收费
  第一节 律师工作机构概述
  一、律师工作机构的发展变化
  自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初期,律师工作机构主要国家核定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自1988年起,进行设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深化律师工作改变的方案,其后逐步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并存的格局。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 有3名以上的律师 .
  (二)设立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颁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征书。
  4.公告。
  5.申请复议与起诉。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此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的事项与程序
  (二)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四、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和内部管理
  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征
  1.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
  2.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国资律师事务所与其设立机关的关系
  三、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第三节 合作制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 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特征
  1.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组织;
  2.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
  3.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
  4.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5.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 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根据合伙协议,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二)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
  2.管理上更加灵活;
  3.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四节 律师收费
  律师收费的依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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