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以一罪处罚的重要条文的完整总结
第171条第3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196条第3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208条第2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第241条第5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第253条第2款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另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300条第3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强奸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329条第3款 有抢夺、窃取或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55条以走私论: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163条第2款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第382条第2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385条第2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7条第2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389条第2款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183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184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185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欺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欺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欺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210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204条第2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偷税行为,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注意:如果行为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偷税行为,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并且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那么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第242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259条第2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265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300条第3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强奸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355条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第361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定罪处罚。
第362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包庇罪定罪处罚。
第393条 单位犯行贿罪,而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
第394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438条第2款 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