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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7-12-30
 名词解释: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1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1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未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5.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拘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6.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法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8.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19.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己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21.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2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2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序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5.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26.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7.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28.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2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亦称作诉行政执行。
  30.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31.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32.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33.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34.行政合同,也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5.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3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7.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38.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9.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40.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4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2.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3.   维持判决:指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44.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45.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4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47.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48.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49.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50.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51.行为补偿:是指行政性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52.行政监察:是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有法定依据;3)违法事实确凿;4)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
  1)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
  2)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3)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别,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
  3.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2)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4.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5.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2)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注意: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6.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受理的条件?
  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表明控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
  7.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
  1)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2)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3)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8.简述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2)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3)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4)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5)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9.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促进行政民主;5)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3)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
  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绝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10.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11.简述代执行和执行罚的特点?
  (一)代执行的特点:
  1)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施前提。
  3)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二)执行罚的特点:
  1)一般只适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2)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3)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
  12.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1)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
  2)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3)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5)依申请的行为;
  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3.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的条件?
  1)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14.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可诉性行政行为:
  1)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2)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
  4)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15.简述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基础是对行政决定法律适用的审查;
  16.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的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条件;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权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相应行政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支持的工作人员;
  17.简述行政行为的涵义和特征。
  (1)特征:
  A:服务性;B:裁量权;C:单方性;D:强制性;E:从属法律性;
  (2)涵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18.简述管辖权移转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2)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形式;移送管辖一般发生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形式。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9.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和惩戒性)
  1)行政处罚的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2)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20.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5)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21.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2.简述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1)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2)必须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3)必须事实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3.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政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收益性行政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24.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
  1)被告必须是经原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如果没有被诉则不成为被告;
  2)被告与原告处于对抗地位;一方面,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但同时,被告与原告又因相互抗辩、对立面存在;
  3)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25.简述行政给付的一般程序。
  (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
  1)通常应当由给付对象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查、评定等级,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通过技术专家或专门部门的鉴定,以确定标准,然后再定期(按月或年)发给。
  (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通常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予以审查核实,然后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
  (3)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
  1)有的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有的则由基层组织确定给付对象;或者经有关基层组织发给给付对象。
  2)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程序规则,主要有:
  A:申请程序;B:审查程序;C:批准程序;D:实施程序;
  3)在这些程序中,一般都要书面形式,如果行政给付的标的为一定的财物,具体的给付还应有一定的物品发放登记程序。
  26.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5)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7.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
  28.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29.简述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2)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措施决定不服的;
  7)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0)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0.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只能是“诉讼代理人”。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他们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法院的裁判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必须服从;受法院裁判拘束意味着诉讼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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