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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十 一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7-12-30
2、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六)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七)1、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2、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3、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4、免责从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①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②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③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行为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八)1、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第一类,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题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第二类,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
  ①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②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2、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3、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4、刑事制裁的惩罚措施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刑事制裁只能是处以罚金等财产刑。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民事制裁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一种制裁。
  行政制裁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三种。
  违宪制裁的形式主要有:撤消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九)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思,是指由于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战略方针
第十七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2、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②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③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④法律解释受结实学循环的制约。
  3、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①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法律解释由于结实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②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张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义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义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来源:www.examda.com
  (二)法律解释的意义答:
  ①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②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③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④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⑤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三)1、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索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2、在法律解释学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和企图和价值观。”主观说的理由是:
  ①立法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行为,立法者通过立法表示他们的看法和企图,借助法律实现所追求的社会目的。
  ②立法者的意思是一种可以借助立法文献加以探知的历史的事实,只要取向于这种能历史地被探知的意旨,司法机关的审判或决定便不会捉摸不定,从而可以保证法的确定性。
  ③依据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审判或决定,而法律则只能由立法机关来制定。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客观说的理由是:
  ①主观说所讲的一个具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并不存在。
  ②法律一经制定,就确立了它的法律思想,并与立法者脱离了关系,成为一种客观存在。
  ③法律与立法者的意思并不是一回事。
  ④坚持客观说可以使法律解释适应变化的现实,实现法律解释补充或创造法律的功能,有助于提高法的确定性。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①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
  ②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
  ③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
  ④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
  ⑤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
  2、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
  3、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方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4、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五)1、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
  ①阐明法律实施中产僧的疑义。
  ②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③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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