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国际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
5、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第二种,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一)1、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1、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具体就是:
第三,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力;要通过法律规定、规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与制约关系,不允许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
2、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7、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规定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
3、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国际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
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4、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②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③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了统一解释。
④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⑤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5、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6、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第二种,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7、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是:
①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②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③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④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六)1、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
①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②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③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法律推理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①形式推理,即不是对思维实质内容而仅对思维形式的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形式推理不当,会出现谬误。
②实质推理是一种高层次的推理,即它并不是指推理形式是否正确,而是关系到这种推理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一般地说,在疑难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关于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请参见课本507页)
第十八章 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1、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在实质上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
(二)1、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具体就是:
第一,法律监督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力;要通过法律规定、规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与制约关系,不允许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
2、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3、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4、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被谁监督
5、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6、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查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
7、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规定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监督的方法或体制所做的划分。
1、国家性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这是根据监督主体和监督权的性质不同所作的划分。 国家性监督主体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非国家性监督也称社会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2、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这是根据系统论的理论,按照监督的主体和客体是否同属于一个组织系统而作的分类。
3、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这是以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时间为标准来划分的。
4、法律监督的意义答:在我国,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②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③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四)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是广泛而带有根本性的。习惯上,人们将这种监督概括为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法律上的监督,是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指对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如果以监督客体为基础标准,以监督内容的性质为辅助标准,可以大体上将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分为五种:
①立法监督,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对立法行为和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②行政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包括对各种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制定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③司法监督,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④人事监督,即对有关国家公职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这种监督的重点是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⑤宪法监督,是指监督各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和宪性,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的合宪性,并解决宪法规定的国家家馆权限的争执。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是指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这些机关对重大事项和专题工作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②审查文件,这是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③质询,指针对宪法、法律、法规和政令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询问,并作出相应决议。
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是指接受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机关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
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指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以及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检查监督。
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督促“一府两院”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对其工作依法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消职务案。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①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②完善法律,明确职权。
③完善监督程序,规定监督主体以各种方式进行监督的顺序、手续和具体方法。
④明确人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及履行监督的法律职责,提高人民代表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自觉性,保证监督实效。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四类,即: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它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与上述前三类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同,行政监管的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监督同时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具体内容请看课本534页,不是重点,估计不会考)
(五)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中国公产党的监督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说明。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共同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其次,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一方面,通过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以充分发挥全体党员与党组织在党的监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有关党内监督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机制的功能。
为了充分发挥党的监督的作用,需要在制度上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避免权力过分集中。
第二,党应当依据法律实施监督。
3、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社会团体的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怎么没有老爷们联合会呢?这世界真不公平!」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4、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
5、法律职业的监督。这里讲的法律职业,外延比较狭窄,专指律师和法学家。是指由律师和法学家所进行的监督。
6、新闻舆论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