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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自考“法理学”听课笔记(下)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7-12-28
 167.[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或受到损失前它们所处的状态。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
  [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销其以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这种救济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一些纯经济利益的场合。
  [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
  168.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㈠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⑴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利(职权);
  ⑵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因而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
  ㈡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力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⑴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力;
  ⑵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⑶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使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⑷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169.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7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
  ⑴ 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⑵ 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⑶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⑷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⑸ 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也包括集体责任。
  17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⑴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⑵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⑶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72.民事责任的分类:
  ⑴ 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
  ⑵ 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
  ⑶ 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17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⑴ 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⑵ 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⑶ 责任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则要求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17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它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当承担责任。[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侵权就是做错事。侵权责任就是对错事的惩罚。[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过错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如果发生了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就要承担责任,不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但它存在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因此不同与绝对责任。
  175.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⑴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⑵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⑶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⑷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176.违宪责任:
  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属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77.[法律责任的归结]:
  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责任是归责的结果,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
  178.归责的基本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179.[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180.如何贯彻责任法定原则:
  ⑴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⑵反对责任擅断;
  ⑶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
  ⑷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81.公正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的要求: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⑴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矫正的公正的要求。
  ⑵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罚当其罪”。
  ⑶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的区别对待。
  ⑷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⑸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都是不公正的。
  182.[效益原则]:
  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和犯罪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犯罪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
  183.[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184.我国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免责形式:
  ⑴ 实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责。
  ⑵ 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⑶ 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⑷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185.[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⑴ 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⑵ 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b.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186.[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87.[刑事制裁]: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刑)。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要组成部分,还包括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188.[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89.[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90.[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191.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
  ⑴ 目的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主要还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⑵ 程序不同。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⑶ 方式不同。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并以剥夺生命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
  19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93.行政制裁的种类:
  ⑴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⑵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⑶ 劳动教养。是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19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
  19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96.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⑵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⑶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⑷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⑸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197.法律解释的分类:
  ⑴ 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三种。
  ⑵ 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⑶ 字面解释;
  ⑷ 限制解释;
  ⑸ 扩充解释。
  198.法律解释的意义:
  ⑴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⑵ 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⑶ 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⑷ 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⑸ 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199.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⑴ 中国古代:
  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官方对秦律的主干(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封建社会法律解释的特点:一是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二是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
  ⑵ 西方古代和中世纪: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出现了职业法学家。他们对法律的解释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称为“被君主批准的解答权”。
  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注释活动,促进了罗马法的复兴和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⑶ 欧洲17-18世纪: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进行着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
  ⑷ 欧洲19-20世纪:出现了法律解释的学派,对法律解释方法与技术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主要有:概念法学-法律决定论,无视法官的能动作用;
  目的法学-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性;耶林
  自由法学-在国家法之外存在自由法,法官可以自由发现法律,依照法律目的创造规范;艾尔利希
  利益法学-法官应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来补充法律的漏洞。赫克
  200.法律解释的目标: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⑴ 主观说与客观说;
  ⑵ 严格解释(普通法系国家)与自由解释(民法法系国家)。
  201.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202.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我国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203.[立法解释]: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
  204.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205.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206.[司法解释]:
  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07.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包括:
  ⑴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⑵ 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⑶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⑷ 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⑸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208.[行政解释]:
  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209.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210.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⑵ 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⑶ 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⑷ 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11.法律推理的特点:
  ⑴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⑵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⑶ 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12.形式推理的形式:
  ⑴ 演绎推理,主要指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
  ⑵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官受理案件,要将本案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区别),从这些事实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⑶ 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
  213.[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所谓疑难案件中,必须进行实质推理。
214.实质推理的形式(方法):
  ⑴ 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
  ⑵ 提出新判例,修改或推翻前判例;
  ⑶ 通过衡平法来补充普通法;
  ⑷ 根据正义、公平等法律意识及伦理观念来作出判断;
  ⑸ 根据习惯、法理来作出判断;
  ⑹ 根据国家的政策或法律的一般原则来作出决定。
  法律实施的监督
  215.[法律监督]: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16.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及特点:
  ⑴ 西周有了监察机构的设置;战国设置了具有监督百官职能的御史。秦汉初具规模,唐宋而成体系,明清空前完整和统一。
  ⑵ 特点是:机构发达;法律详细;从属于皇权;实效有限。
  217.国外近现代的法律监督:
  1722年,彼得大帝创建了“君主耳目”的机构。现代社会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⑴ 议会进行的监督。在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监察行政或司法机关的方法有:①质询权;②查究权;③受理请愿权;④建议权;⑤弹劾权;⑥不信任权;⑦设立常设委员会等权。
  ⑵ 司法机关进行的监督。也叫司法审查,指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⑶ 舆论监督。
  218.中国古代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
  219.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以权利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220.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
  221.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222.法律监督的客体: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当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23.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
  224.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在法律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是实体规则得以实现的前提;另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本身还具有制约权利、防止权利滥用的功能。
  225.法律监督的分类:
  ⑴ 国家性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职权),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非国家性的监督。也称社会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监督权力,但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⑵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成本低,决策的执行效率高,适合于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成本高,同时社会效益也高,因此适合于全国范围的法律监督。
  ⑶ 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226.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
  ⑴ 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腐败,为了保证少数管理者始终按大多数不能直接参加管理的人的意志办事,就要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同时,法律监督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
  ⑵ 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使得国家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⑶ 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监督可以一方面维护各经济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监察、督促他们根据法律的指引合理、合法、有效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27.国家机关的监督: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28.[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⑴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⑵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
  ①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②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③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⑶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
  ①法律上的监督,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②工作监督,指对政府、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⑷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②审查文件;③质询;④视察;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
  ⑥开展执法检查;
  ⑦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销职务案。
  ⑸ 怎样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①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②完善法律,明确职权;
  ③完善监督程序,规定监督主体以及各种方式进行监督的顺序、手续和具体方法。
  ④明确人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及履行监督的法律职责,提高人民代表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自觉性,保证监督实效。
  229.[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分为四类:
  ⑴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⑵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
  ①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
  ②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⑶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它是在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下,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事后监督。
  ⑷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管的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监督同时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如工商行政监督。
  230.[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
  ⑴ 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分为三类:①刑事诉讼监督;②民事诉讼监督;③行政诉讼监督。
  ⑵ 审判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①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②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③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 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容:
  ①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行为进行监督;
  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实施监督;
  ③通过审查批捕、监督立案、审查起诉等活动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④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⑤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31.[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可以分为:
  ⑴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这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
  ①党的监督的作用有两方面:首先,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与动员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去依法对所有监督客体,特别是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广泛的监督。其次,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
  ②为了充分发挥党的监督的作用,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二是党应当依据法律实施监督。
  ⑵ 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监督。
  ⑶ 人民群众的监督。
  ⑷ 法律职业的监督。专指律师和法学家。
  ⑸ 新闻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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