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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要点-3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7-12-26

  47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承担保险的范围:①货币汇兑风险;②征收(或类似措施)风险;③违约风险;④战争、内乱风险;⑤可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应申请并由多边投资保证机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 

  48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凡双方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①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②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③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49 双边投资保护的协定的主要内容:①规定投资的定义;②外资准入及待遇;③利润汇出;④代位(代位求偿权);⑤征收及补偿;⑥争端解决。 

  50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区别: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51 MIGA机制的特点:①MIGA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②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③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④妥协的另一方面的结果是,《MIGA》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⑤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国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52 当地成分要求:是由东道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一种投资措施。指为帮助东道国保持以对外收支平衡,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东道国产品作为其生产投入。这种措施已被禁止。 

  53 在双边投资条约中,通常规定的国有化和征收的条件: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以非歧视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①在国际法上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比国内法的保护要强有力的多;②可以顾及当事人双方国家的特殊利益,因而利于在互利的基础上谋求协调一致;③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④双边投资条约,特别是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程序规定,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 

  54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涉外(对外)投资法、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 

  55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活动,各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56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主要特征: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专门的外资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②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优于内资的种种待遇;③由于20世纪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为促使外资回流,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最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57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对外国投资保护和鼓励的措施:①在投资法典中赋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②资本或利润汇出的保障;③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④给予各种财税优惠,包括税收优惠、关税减免和其他优惠;⑤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58 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主要内容:①《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由三大部分组成:协定文本、附录(有关各具体服务部门的协定)、各国的市场准入承诺单;②协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A.WTO协定之下的一般性义务,即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B.承担具体承诺义务,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世贸组织投资规范对于国际投资法制的意义:①它建立了一种多边谈判机制,各成员方可通过谈判,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对其他成员方投资者的开放范围;②它可以促进各成员方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不断完善外资待遇和保护机制。

  59 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为:①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②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③设立资金支持制度;④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布雷顿森林体制于1973年彻底崩溃。 

  6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就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提出了三条原则:①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的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②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③成员国在采取干预制度政策时,应合理照顾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 

61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第8条成员国仍然可以维持外汇管制的情况:①对于国际资本流动,成员国无需经基金组织同意,仍可实行管制;②《基金协定》第7条规定,如基金组织认为对某成员国货币的需求明显地严重威胁基金组织供应该货币的能力时,应正式宣告该货币为稀缺货币;③经基金组织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国仍可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支付或转移实行限制。 

  62 国际储备资产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头寸和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其特点为:①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其他资金;②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③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63 国际融资协议的形式主要有: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国际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①陈述和保证;②先决条件;③约定事项;④违约事件。约定事项主要包括:①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财务约定事项;④贷款用途条款;⑤保持资产条款。 

  64 违约事件:大致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类。预期违约事件主要有:①连锁违约;②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③借款人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④抵押品毁损或贬值;⑤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⑥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5 融资协议中,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约定的救济措施包括:①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②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这称为加速到期。③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66 欧洲货币贷款协议: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国际银团贷款协议: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起来,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  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方式:①权利让与;②转贷款;③合同更新;④隐形代理。 

  67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其特点为:①期限一般较长,可长达接近租赁物的寿命;②出租人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足以补偿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货款、融通该货款的利息和出租人的利润;③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继续租用,或按残值购买。 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 

  68 证券商的职能主要有:经纪职能、自营职能、承销职能。 对证券商的经营行为的法律管制:①保护客户资产;②戒绝利益冲突;③限制信用交易;④禁止不当投资劝诱。 

  69 各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具体管制措施:①告知目标公司董事会;②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义务;③披露收购信息;④实行同等待遇;⑤确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⑥撤回或变更收购要约;⑦撤回对收购要约的预受。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能够影响本公司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的根据主要有:国籍原则、效果原则、主观属地管辖原则和合理原则。 

  70 国际融资担保的形式主要有:见索即付保证、备用信用证、浮动抵押及意愿书。 

  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指的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其特点为:①持续的保证;②不可撤消的保证;③无条件的保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申请。 

  商业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①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凭提单等商业单据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而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未履约时,由开证人凭受益人提交的申请人违约证明书等单据支付赔偿。②按照《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而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③在商业跟单信用证项下,在申请人赎单之前,开证行持有的由受益人提交的提单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成为自然的质押物,是开证行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除非有反担保,否则,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只能是无担保债权。 

  意愿书:又称安慰函或支持函,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该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71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这些分支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代表处、经理处、分行、附属银行、联属银行、联营银行。


  72 各国立法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规定: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进入本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①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②拟设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③拟设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④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总行出具“意愿书”或类似的正式宣誓书,表示其对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的支持。 

  73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⑴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②不允许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③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存款准备金。⑵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②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③限制跨国银行的营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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