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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学术腐败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7-12-24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
  (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调查机构的,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范文(评论员文章)
 
1、对学术规范的重要规范
中国科学院颁布了两份重要的文件,《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包括了对“科学的价值”、“科学的精神”、“科学的道德准则”和“科学的社会责任”四方面内容的简要概述;后一个《意见》,则重点集中在对科研中的违规(也即“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理科研中不端行为的程序,以及相应责任机构(“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和“院属机构科研道德组织”)的建立与相关职责等问题的阐述上。
从前一份文件可以看出,新形势下对科学有关方面的理解已经形成了来自官方的新表述。也许,与一些国际上类似的文献(例如像1999年世界科学大会发表的《科学和利用科学知识的宣言》等)中更为前卫的观点相比,这两份文件所反映的理念仍有些差距,但与国内过去相比,像中科院这样的国家科学研究的权威机构,能够代表科学共同体以官方的立场正式表达这样一些理念,仍然可以说是值得人们关注的重要发展。
不过,在当前社会对科研不端行为突出关注的背景下,后一份文件对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原则性阐述,以及后来对有关处理程序和相关责任机构设立的规定,却是可以让我们重要思考而且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中,面对不端行为,仍需要采用规范的、法制的方式来予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意见》所表述的“唯实求真、自觉自律、违规必究、公开公正”的原则得以实现,体现《宣言》中所提出的“科学工作者应当从社会、伦理和法律的层面规范科学行为”的要求得以伸张。换言之,这也正是表明,只有通过科学共同体及其相应的代表机构,以法治精神来公正地处理不端行为,才能在维护科研规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在纠偏过程中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前一段时间,针对国内一些科研工作不端行为的泛滥,曾涌现出一批“个人打假”行为,并引起了许多怀有维护科研规范的良好意愿的人们支持。在那些“打假”活动中,有些虽然也取得了有限的效果,但因其使用的方式不恰当、不规范,甚至涉嫌违法,因而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和隐患。所以,《意见》所要求的这种以体制化、程序化的规范形式来维护科研秩序,打击不端行为的做法,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当然,这两份文件毕竟还是那种纲领性的文件,它们只是在理念上以及一般性的标准给出了一些规范说法,但要真正能够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科研实践中去,还需要一些相应的辅助性规定,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因而,在《意见》中对相关责任机构的职责规定上,也还有“制定并修订科学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等具体要求。这也表明,要真正能够保持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学风,使科研工作得以健康发展,在体制化的建设上,仍然是任重道远。
 
2、让学术关注现实与民生
社会科学院王学泰研究员近日在《新京报》上撰文,认为国家对学术科研成果进行补贴出版,并不利于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其实,对学术课题成果无论是补贴还是不补贴,对学术研究都有着有利的一面,也有着不利的一面,如何出版与管理国家级学术科研成果,本身是一门值得探讨的学问。
首先,我们以前的科研课题设置,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艺术科研,申报大纲上只是按学科分类,学术性强,而现实性与是否符合国家具体需要则较弱,我们没有将国家级学术课题上升到“国家需要”这一高度,正因为国家自己没有对社会科学与艺术科研有具体的需要,一些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个人学术专著也会列入国家级的学术课题,而现实中国家重大的学术问题难以得到专家智力的解决方案。
再说学术成果出版。国家不仅要负责学术成果研究过程的经费支持,还要对学术出版进行补贴,补贴包括书号管理费与编辑印刷费,这是一笔不菲的开支,其中书号费1万元到2万元不等,一些地方将出版社分为国家级、部级,并以此确定成果的等级与评分标准,其实这是对学术研究的不尊重,国家科研课题只要通过验收,其水平应由专家评审来决定,与出版社无关,就像专家住北京饭店与住一般招待所不能决定专家身份一样。
国家应该成立专门的学术课题出版服务中心,凭课题结题报告申请书号,并可考虑招标让印刷厂统一印刷出版,凡国家级学术成果,由国家全部购买,配送到全国县级以上的图书馆。如果让不同的出版社出版,给出不同的补贴,都会影响到学术成果的最终发布,并影响它的社会效益。只要是列入国家级的课题,国家就要负责到底,以体现对学术科研的重视与对专家的尊重。
凡是国家全额资助的学术科研成果,其版权应归国家所有,要全部实现数字化,通过专业数字图书馆或国家文化网络资源共享工程免费供网民阅读使用,以实现学术成果的价值最大化,也可避免一些科研课题重复研究。现在,我们的国家级学术科研课题信息化程度不尽如人意,我们通过有关政府网站能看到课题项目,但我们无法共享成果内容,这无疑是巨大的文化资源浪费。
另外,国家级的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都应该建立自己的学术成果信息库,将国家级、省部级与院校级科研成果实现信息化,这既是展示各科研机构与院校的学术实力,也是对各项科研课题成果的一次信息化共享,一些学术不良行为通过信息化也会得到充分曝光。现在各高校与科研机构对教师与研究人员都有严格的科研成果要求,但科研信息化工作却严重滞后,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实现学术研究成果共享,我们的科研又是为谁而做呢?
今年的社会科学与艺术学科国家级课题申报又正在进行之中,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要拓宽思维,国家的科研课题的申报与审批要站在国家利益与国家需要角度进行考量,学术要关注现实与民生,要为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做出看得见的贡献。
第三部分:典型观点和事例
 
有的研究浅尝辄止,有的论文一篇拆成几篇,这也是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科研工作者认为,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实行的评价机制,鼓励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动摇了研究人员进行原始创新的信心和动力,影响了国家研究水平的提高,也浪费了不少科研经费。
“从1993年至2003年,我国学者发表的SCI论文急剧上升,但世界各学科SCI论文被引用次数前20名中没有中国学者的”,中科院紫金山天文台研究员王思潮说,“在国际竞争中,我国科研人数和成果数量近年来增长很快,但科研成果的质量却不容乐观,科技创新能力仍处于中等水平,这与目前科研领域的浮躁之风有关系。”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处处长杨改河说:“因急于出成果,有的研究浅尝辄止,有的论文一篇拆成几篇,数量多了,‘含金量’却大打折扣,有的成果算不上成果,这也是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鞠勤说,“科研的精品不一定能按计划产出,不一定年年都能产出,但为了迎合重数量的考核体系,许多人不愿意做风险高、时间长的基础性研究,而是谋求短期效应,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研究,东拼西凑写论文,再加上一些教育科研人员自律不够,甚至出现了抄袭造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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