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复习(4)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复习(4)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7-12-10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一、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vs.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概念
特征
处断原则
继续犯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处于持续状态
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③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持续一定时间、④避险以持续一定时间为成立条件
以一罪论,不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
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直接客体 ③触犯不同罪名
从一重处断
结果加重犯
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
①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 ②刑法明文规定了加重后果 ③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后果均有故意?
按刑法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连续犯
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①基于同一犯罪故意 ②实施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 ③数个犯罪具有连续性 ④触犯同一罪名
按一罪从重or按加重构成情节处
牵连犯
实施一种犯罪,而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
①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②实施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 ③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④数个危害行为间有牵连关系
刑法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一重处断
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依附关系,一罪名被另一罪名吸收
①实施数个犯罪 ②数罪间有吸收关系 ③数罪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体,指向同一犯罪对象 ④基于一个犯意,具有一个犯罪目的
按吸收之罪处,不数罪并罚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几种不成立的情况 ①假想防卫:违反起因条件 ②防卫挑拨:违反主观条件 ③事前防卫:违反时间条件
    3.例:①甲运毒,乙知情后抢劫甲,甲杀乙 ②甲乙赌博,乙输甲5万欲当场抢回,甲杀乙。以上2例均非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如下: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 ①须有不法侵害存在②不法侵害不只限于犯罪(还包括违法行为)③不法侵害须现实存在,多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④通常不法侵害是人实施
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 危险来源:①人的行为②自然灾害③动物④人生理病患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同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第三人(注意:只能)
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主观条件
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保护个人合法利益)
主观上必须出于紧急避险的目的(同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限制条件
 
必须是迫不得已,即危险发生时,除了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外,别无他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特别限制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过当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复习(4)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04-2010 www.szedu.net 深圳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深圳
粤ICP备06023013号